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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罚没物 城管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0:09 南方日报

  损失罚没物 城管要赔偿

  珠海相关条例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

  本报讯(记者/徐林)“走鬼”被罚没的物品应如何处理?昨日,《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罚没财物

  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经常可以看到“走鬼”抗法,与城管人员“斗智斗勇”,其中的原因在于很多“走鬼”认为城管“私吞”了他们的财物。珠海市提交的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并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造成损失的,城管执法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它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登记、扣押的财物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公告60日后予以罚没,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还应酌情延期处理。不宜变卖、拍卖的小额水果、蔬菜、鲜活产品和其它食品,在公告4小时后,由城管执法部门没收并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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