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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有效投诉3次 机关工作人员降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0: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梅州讯

  (记者卜瑜通讯员凌峰)为完善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监督制约机制,梅州市日前出台《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标志着梅州对机关单位“混日子”、“不干事”、“乱干事”的工作人员建立了一套比较有效的问责机制,违规者将面临着“砸饭碗”的危险。

  40种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的;对依法、依规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的;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的等40种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将依照《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这40种行为分布在机关日常工作、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执法等方面,基本上涵盖了机关效能各个方面。

  追究效能责任有4种形式

  《办法》规定,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将被追究效能、纪律和法律三大责任。

  据悉,追究效能责任有4种形式,即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行政处理或组织处理。

  不违法不违纪也可能被问责

  工作人员被检查发现或受到有效投诉3次的,该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在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内被检查发现或受到有效投诉达5次且经查实的,除依法不得辞退者外予以辞退。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个单位一年发生5宗以上有效投诉的,年终将通报批评,并不得参与评比先进。对工作人员有影响机关效能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外,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机关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办法》适用梅州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执行。

  该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今后机关工作人员再不能“混日子”、“不干事”、“乱干事”,否则,即使不违法违纪也可能被问责、被惩戒、被淘汰。(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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