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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进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草案 性骚忧 骚扰就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3:26 贵州都市报

  目前,备受关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就“性骚扰”首次进入立法草案一事,记者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法学博士苏号朋。

  “性骚扰”立法 体现社会进步

  苏教授首先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禁止性骚扰作出的规定,有利于整个社会形成尊重他人人权的氛围,让人们认识到性骚扰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他说,对包括妇女在内的一些特殊群体的保护程度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苏教授认为,性骚扰是一个日常用语,是一种侵权行为方式的通俗表达和概括性的归纳,而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从性质上说,《妇女权益保障法》由于把保护的对象限定为特定的群体——妇女,所以它不是一般法,而应该属于社会法的一种。

  现行法律 也可适用

  苏教授认为,“性骚扰”在目前并不是无法可依,实体法完全可以起到调整的作用,只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把“性骚扰”行为分成了几个部分。有的行为侵犯的是妇女的身体权,有的侵犯的是隐私权,有的侵犯的是人格权,还有的侵犯的是性自由权等等。有的“性骚扰”行为侵犯上述某一项权利,有的行为则侵犯上述行为中的两项或更多。对上述几项权利,《民法通则》都有相应的规定。

  受害者注意搜集证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中提议,“性骚扰”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和被告分摊。苏教授认为该规定不符合法理。他说,性骚扰行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原告必须列举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并实施了性骚扰行为,否则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苏教授也承认该类案件举证非常困难,所以他建议那些“性骚扰”的受害妇女要做个有心人,注意搜集相关的证据,比如用录音机录下对方的挑逗、猥亵的话语,用摄像机拍下对方的骚扰行为等等,这些都有助于在法庭上“用事实说话”。 作者:韩永石云华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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