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大陆希望工程捐赠:爱心企业家遭台当局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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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4:14 公益时报 |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的“中国航运运输公司”董事长彭荫刚2001年曾向大陆的“希望工程”中的多家学校捐赠,却遭台北税局单位以直接对大陆捐赠不符合“免税”规定,且捐赠金额超过新台币100万元为由,对他补课赠与税并加处罚款。 此举引起众多台湾企业家关切,并向会计师业者询问对大陆捐赠的规定,因为岛内有不少企业家在大陆设立奖学金,甚至直接捐赠大陆的学校、兴建大楼等。 据台财政主管部门最近指出称,企业家或公司对大陆直接捐赠,与“税法”规定不合,不仅捐赠的款项不得作为所得税的扣抵项目,企业家个人直接对大陆捐赠金额超过百万元者,均须补课赠与税;企业家或公司有意对大陆捐赠,只能透过公益财团法人以间接方式进行。 报道指出,然而,彭荫刚对大陆学校捐赠被课赠与税一事,凸显出台湾有关“税制”规定,对大陆究竟是“境内”还是“境外”混淆不清。目前台湾地区的“所得税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认定大陆视同境内,个人在大陆的所得是被认定为“境内”所得,必须并入台湾地区所得,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且在大陆已纳的所得税款可以扣抵。但“遗产赠与税法”中,却认为大陆是“境外”,如果个人对大陆直接赠与,除无法列报所得税扣除额外,还有被课赠与税的风险。 彭荫刚对处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他表示,对大陆多家公立学校捐赠,符合岛内“遗产赠与税法”中对各级政府及公立学校捐赠免课赠与税的规定;不过,台北“高院”驳回彭荫刚的行政诉讼,原因是“遗赠税法中免税范围是指台、澎、金、马地区,并不包括大陆地区”。 彭荫刚方面表示,捐款才百来万新台币,税额也仅3万余元,他争的是原则问题,因为台湾各界在大陆的捐款成千上万,没听说过需要缴税;如今正值“大选”前夕,这样的判决,除了影响层面很大,也难免让人不平,不无选择性办案之嫌。(编辑:高力齐凯) 作者:海峡导报 (来源:海峡导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