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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买经适房拟享20%优惠(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5:45 海峡都市报
教师买经适房拟享20%优惠(图)
新法规充分考虑了教师购房的现实需求

  N见习记者江荣义/文/本报记者 郑友贤/图

  本报讯今后,厦门市教师购买经济适用房,有望享受20%的优惠;夫妻双方是教师的,其购房价格可享受30%的优惠。昨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教师统建房建设停止

  购房优惠已无意义

  厦门市教育局局长刘金桂介绍说,厦门市从2001年起已停止统建房的建设与配售,推行住房货币化补贴,《规定》中关于教师购买统建房的优惠已无实际意义。在此之前,厦门市岛内各学校的许多教师通过购买统建房,解决了住房问题并享受到优惠。而岛外的教师,由于当时统建房配售政策的限制,不能购买岛内的统建房,除了部分福利分房和批给农村宅基地建设私房外,仍有相当部分教师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据厦门市教育局的初步统计,全市符合条件而尚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教师中,岛外教师约占全市总数90%以上。随着厦门城市的发展,解决教师住房的问题,应岛内岛外统筹考虑。目前,厦门市虽然取消统建房建设,但每年都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为了逐步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厦门市政府已经批准同意允许教师参加2004年的经济适用房申购,并同样实行80%和70%的政策优惠。

  据悉,1998年10月27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来,对保护该市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厦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厦门市教育系统共有教职工2万多人。

  教师申购经适房

  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认为,《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中的一些规定已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进行修订是适时和必要的,教科文卫委基本同意修正草案对法规增加“适当放宽申购条件,保证教师优先申购。”

  主要是基于目前设定的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与教师总体水平不符。按照现行的全市统一的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只有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且单职工年薪3万元以下、双职工年薪6万元以下的家庭才有资格申购经济适用房,而据厦门市教育局2004年底的统计数字,厦门市教师的平均年收入达到35088元。如果按照现行条件,只有刚刚参加工作的见习期新教师才有资格申购经济适用房,这实际上是把广大急需解决住房的中老教师排除在购房者之外。因此,有必要区别教师和普通购房者,适当放宽教师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使法规在体现对教师住房优惠原则的同时,也能体现对教师住房优先的原则,并使所有的教师而不仅仅是新教师受益。

  此次提交厦门市人大审议的《规定》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教师(含离退休教师)购买经济适用房,按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80%给予优惠;夫妻双方是教师的,其购房价格按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70%给予优惠。”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

  制度写进法规

  《规定》草案还就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的聘任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与教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应与职务的评定分开,学校可在教师职务职数和合理的专业结构内自行决定聘任教师职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解除教师职务聘任合同。

  另外,民办学校教师的学历、教师资格等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保障。

  去年审计为历年最好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获悉,厦门市审计局对2004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共完成33个部门、单位的审计和4个审计调查项目,并延伸审计256个企事业单位。审计预算资金34.97亿元、其他财政资金14.45亿元,查出违规金额10764万元,应上缴财政4678万元。

  据悉,去年,厦门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历年来最好的,与往年相比,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现象大为减少,这次审计仅查出4家单位私设“小金库”,金额9.97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5个单位、减少102.17万元。总体上看,市属各部门执行财经法规较好,财政财务收支日趋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

  循环经济将有章可循

  本报讯厦门即将出台一部规范性文件,对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职责。昨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决定(草案)》。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观的经济增长模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委主任傅子仪说,制定这一决定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企业、公众等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方向、途径和行为,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领域厉行节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进入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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