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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昌县4名企业“蛀虫”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20:32 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7月28日电(张永生)甘肃金昌市永昌县4名企业“蛀虫”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日前被金昌市中院二审判处5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庭审理查明,从2000年1月开始,原永昌县焦家庄萤石矿矿长尚永祯、采区区长钱得光以及该矿会计张世昌、出纳马培明4人利用少支多报、假发票入账等手段,共同或单独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中,尚永祯贪污公款150542元、得赃款77500元,被判处有期

徒刑11年;张世昌贪污公款144660元、得赃款55464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马培明贪污公款114760元、得赃款41696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钱得光贪污公款65900元、得赃款31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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