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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21:0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杨维汉)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刑事案件抗诉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根据上诉程序提起的抗诉,即下抗上审;二是根据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即同抗同审。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而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抗诉对于检察机关无论是在一审、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其称呼虽有所不同,但其本质没有差异,或者说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没有改变。无论是作为公诉人还是抗诉人,或再审中“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检察机关都是代表国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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