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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应协调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11:37 法制日报

  本网记者 李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李林撰文指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立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须树立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念。据统计,2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总计立法341件,其中经济立法107件,占36.5%;社会立法16件,仅占4.7%。今后,在国家立法规划中,应增加制定一些社会立法,包括《社会法典》、《

促进就业法》、《平等就业保障法》、《劳工权利保护法》、《住房法》、《医疗保健法》、《福利保障法》、《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

  日前,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举办了“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研讨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李林研究员向这次研讨会提交的《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几个立法问题》的文章,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极大关注。李林在文章中指出,目前,我国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近年来这种状况虽有一定改善,但还存在不少问题。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关立法部门应当尽快改变这种立法状况,统筹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使之全面协调发展。

  李林在文章中写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的立法状况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仍有相当差距。1992年以后,我国法学界提出了“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以这种理论创新来使立法观念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而丰富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观念。今天,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立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须树立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念。

  只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发展的现象在立法领域同样存在

  李林拿出非常具体的分析数字,说明了“在我们过去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存在着‘只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发展的现象’,存在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而这种现象在立法领域同样存在”。

  据统计,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37件,其中经济立法22件,社会立法1件。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62件,其中经济立法21件,社会立法5件。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118件,其中经济立法35件,社会立法6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124件,其中经济立法29件,社会立法4件。2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总计立法341件,其中经济立法107件,占36.5%;社会立法16件,仅占4.7%。

  在2003年公布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本届人大任期内将审议法律草案59件,其中经济法类法律草案14件,社会法类法律草案6件;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17件,其中经济立法6件,社会立法无。

  在地方立法中,同样存在重视经济立法、轻视社会立法的现象。例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至1997年共制定和批准了76件经济法规,占立法总数的55%;安徽省九届人大制定、修改、批准经济类法规70件,占立法总数的54.7%。

  社会立法在总体上需要政府付出资源

  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划分的七个部门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中,有关经济法的立法和有关社会法的立法。社会法主要指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

  造成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一手硬、一手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立法看,李林认为主要有四点:

  第一,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社会保障的立法观念。

  第二,经济立法在总体上可以直接保障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立法投入少而产出多,执法成本低而经济效益高。且经济立法可以产生GDP,可以出政绩,决策者、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等容易对经济立法产生积极性。

  第三,社会立法在总体上需要政府付出经济、服务、管理等资源,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政府全心全意发展经济的情况下,大力发展社会立法缺乏相应的物质基础、经济资源,政府行为缺乏相应的动力和积极性。

  第四,客观上,需要经济立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规范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秩序等在总量上繁多复杂,因此对经济立法的需求量较大,而需要由社会立法调整、规范和保障的社会关系在总量上相对要少。

  应该更多关注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

  社会立法的当务之急是什么?李林认为应更多地关注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

  经济社会权利也被称为“积极人权”,它们是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条件、资源和帮助才能实现的人权。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权利主体是公民,特别是公民中的困难和弱势群体。通常这类权利的实现体现了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

  李林建议在国家立法规划中,增加制定以下一些社会立法:《社会法典》、《促进就业法》、《平等就业保障法》、《劳工权利保护法》、《住房法》、《医疗保健法》、《福利保障法》(包括失业福利、老龄福利、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福利、家庭福利、生育福利、因残疾丧失工作能力的福利等内容)、《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国家制定有关社会立法时,应当尽可能把农民纳入法律调整和保障的范围,应当更多地关注困难和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李林认为,应该对既有的经济社会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和梳理,要考虑的因素有三点:1、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检审既有的经济社会立法是否与之相符;2、当下的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与过去经济社会法立法时的情况相比,已有明显提高,已具备相应提高经济社会立法的保障水平、标准和能力的条件,应当对某些既有的经济社会立法与时俱进地予以完善;3、尊重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后,各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均应当与修改后的宪法保持一致,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应当特别注意发现和解决由于经济社会立法导致或可能导致侵犯人权、引发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等问题。

  本网北京7月27日讯(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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