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热议:国家赔偿法是"大修"还是"小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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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11:37 法制日报 |
国家赔偿法是“大修”还是“小补” 立法前沿本网记者 秦平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稿锁定八大问题: 第一,国家赔偿的范围要不要扩大; 第二,是否要提高赔偿标准,如何处理好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和国家财政之间的矛盾; 第三,国家赔偿的经费如何保证; 第四,现行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违法原则,是否可以把过错原则也引入赔偿法; 第五,赔偿由谁来确认,现行法律中的赔偿机关确认的方式阻碍了赔偿的实现; 第六,是否要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对严重故意的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是否应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内容; 第八,区分违法行政行为的赔偿与合法行政行为的补偿。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通知,就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然而,国家赔偿问题已经超出了司法解释,有些内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本身来解决。因此,立法界和学术界积极做出回应,日前对适时出炉的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热烈讨论。 “大修”还是“小补”各界看法不一 有鉴于国家赔偿法在现实案件中表现出来的“无力”,舆论界提出了对国家赔偿法要进行大修。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指出,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程序是该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面对国家赔偿法的八大问题,对法律是要“大修”还是“小补”的问题却有不同的看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轩法官认为,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总体上是与我国的国情基本相适应的,实践中主要遇到的问题是损害范围狭窄、赔偿标准偏低,确认程序成为当事人获得赔偿的障碍和赔偿费的支付不保障、难执行。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加以完善,如日平均工资的问题,法律应该承认地区的差异、人的差异、工作的差异而不是不顾这些差异搞一刀切,法律尊重劳动价值的不平等才是对平等的真正尊重。又比如,1980年的房子的造价与2005年的房子的造价是没法比的,法官判赔的时候是选择金钱赔偿的方式还是选择恢复原状的方式,对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如果就按1980年房子的造价赔,两者的差距太大,这样的判决明显是对当事人的不公。这种不公主要归因于如何理解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以及赔偿方式和标准。但修改应该保留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框架和合理内容,不宜全面修订。 国家赔偿法修改不能孤军深入 无论是“大修”还是“小补”,其目的都是要解决实际的问题,如果要解决的问题很大,“小补”就不行,反之当然可以“小补”。但是即使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很大,是否就能通过一次修改而一步到位也同样是个疑问。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副教授认为,国家赔偿法要解决的是大而复杂的问题,要通过修改法律一步到位其实很难。事实上,国家赔偿并不是解决类似问题的惟一途径,在国家侵权领域,国家赔偿法是特别法,侵权法才是一般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应该是处理国家侵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的一般性规定,民法中有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就可以援引有关规定,而不一定非要等到国家赔偿法中有了精神赔偿的内容,只有在一定要加以区别的时候才有必要适用国家赔偿法。 他说,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要二元化推进,既要在国家赔偿法上下功夫,也要在民法有关侵权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做文章,不能让国家赔偿法孤军深入,也不一定非要建立一部大而全的、无所不包的国家赔偿法。 免责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 在美国,一个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故意殴打当事人,这个受害者很可能得不到国家赔偿,因为公务人员故意违法,政府可以免责,受害人只能向警察个人提出侵权赔偿要求。 在美国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中,官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政府可以免责,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行为也可以免责;而有关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豁免权和部分豁免权的规定也同样是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美国,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侵权没有救济途径,虽然国家赔偿的口子开得很小,但侵权赔偿的口子却开得很大。 免责应该是国家赔偿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免责包括国家免责和个人免责,个人免责的意义是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容易发生一些侵权的行为,没有适度的免责会使公务人员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国家免责的意义是对公务人员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政府不承担责任,由公务人员个人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这种制度设计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激励公务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也可以制约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王锡锌副教授认为,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在这两方面做得都不好,在修改的过程中有必要在这两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责任编辑:杨凯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