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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如此罚则合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20:55 扬子晚报

  由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加强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运营秩序,该《办法》针对不同的违规现象制定了不同的“罚则”。譬如,轨道运营单位停运前未及时向社会公告的,或没按要求设置报警、灭火、逃生器材设备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乘客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或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等。

  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必须附有相应的“罚则”,没有“罚则”的规定不仅缺少可操作性,而且可能沦为一纸“空令”。不过,细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的“罚则”,特别是其中诸多罚款标准,又很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疑惑:这些罚款标准是据何而定的?是否公平合理?

  按道理说,对违规行为罚款金额的高低,应该依据这种违规行为所具危害性的大小,以及所造成的损失多少而定。显然,轨道运营单位的违规行为,其危害性及其造成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单个乘客的违规行为。比如,轨道运营单位停运前没有向社会发布公告,这种违规行为将会耽误无数乘客的出行时间,打乱他们的工作计划和生活安排,给乘客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以说无可估量。但是轨道运营单位因此所受到的处罚,仅仅是不足1万元(最低就更难说了)的罚款,这种处罚对于一个轨道运营单位而言,简直是不痛不痒。很难说,这种处罚足以提高轨道运营单位的责任意识,更难说,区区1万元罚款和无数乘客遭受的损失是相对称的。

  相比对轨道运营单位的处罚偏轻,罚款标准偏低,对乘客违规行为的处罚却偏重,罚款标准偏高。比如,乘客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就面临着最高500元的罚款。吸烟、扔果皮固然不文明,也影响了他人,但是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及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仅无法和轨道运营商的违规行为相提并论,而且最高500元(可能相当于一名普通职工半个月的薪水)的罚款与这种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也极不相称。当然,乘客吸烟、扔果皮也可能仅仅被罚款50元,而这恰恰又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同一种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从50元到500元不等,尺度差别如此巨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什么情况下该罚50元,什么情况下该罚500元,应该由谁说了算?执法的随意性是否过大?

  维护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秩序,是轨道运营单位和乘客共同的责任。针对双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标准,应该公平合理,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如此才能促使双方共同提高责任意识,共同维护轨道交通的良好秩序。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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