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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井盖首次被控危害公共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1:49 时代商报

  【本报讯】(于江时代商报记者朱洲)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偷盗井盖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成为沈阳市首例被指控此项罪名的盗井盖人。

  井盖盗贼”凌晨落网

  2005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民警巡逻至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129号楼下时,发现一男子推着倒骑驴,上面装满物品(用雨布盖着),就拦下询问。但该男子转身就跑,被民警追出200米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任某交代了伙同王某盗窃下水道井盖的犯罪事实。警方随后将其同伙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半个月盗走25个井盖

  检察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任某于2005年3月上旬一天凌晨,骑一辆人力三轮车窜至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一居民院内,将正在使用中的3个下水井盖盗走,并将井盖卖给砂山某废品收购站杨某(另案处理),得到180元钱;3月21日凌晨3点,任某和王某窜至和平区新华路、海口街和民主路附近,盗走6个圆形下水井井盖、9个方型下水井井盖,物品价值人民币3840元,经变卖获得720元钱。3月23日,两人刚刚在和平区一处居民区盗走7个井盖后被警方抓获。经审查,两人均系黑龙江人,其中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及劳动教养一年。

  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刚刚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窨井盖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任某和王某的行为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于近日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偷盗井盖危害巨大

  为什么偷盗井盖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呢?昨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孙爽检察官,她介绍,井盖被盗现象屡禁不止,导致路人无辜受伤甚至致死的事故频频发生。这起案件中涉及的井盖均处于居民小区附近等处,是过往行人、车辆较多地区。从法律角度分析,尽管偷盗窨井盖者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卖废铁赚钱,但客观上从偷盗者盗窃铺设于各种道路之上的窨井盖所产生的实际危害来看,由于其行为很可能导致车辆倾覆与人员伤亡,其社会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财产损失的概念。

  此外,记者还从检察机关了解到,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没有发生实害结果,但已经造成多数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危险状态;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系累犯。根据刑法,两人量刑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

  沈阳最新文件规定:

  偷井盖以“重罪”论处

  从7月6日起,依据沈阳市公、检、法联合印发的最新文件规定———今后凡是偷窨井盖者,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论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窨井盖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盗窃道路及非道路(含居民小区、胡同、里巷、乡管道路等)上的窨井盖,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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