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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原有土地承包权不变(政策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4: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采访人:本报记者 杜文娟

  解读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松有

  我国有9亿农民,土地被称为农民的“命根子”。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何更好地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承包地弃耕撂荒仍物归“承”主

  2003年以来,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呈现出激增态势。黄松有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要求返还违法收回、调整的承包地。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有深刻复杂的背景,前些年,一些地方税费负担沉重,农民种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弃耕撂荒承包地外出务工现象十分普遍。按照解释,弃耕撂荒承包地的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不过,不支持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经营权不得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解释称,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方是否可采取抵押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作规定。解释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黄松有表示,解释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本意一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而言至关重要,一旦转让或抵押,有可能沦为失地农民,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地数包 登记优先

  一地数包,指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他人订立两份以上承包合同的情况。

  一地数包中,实际耕种方、登记领证方,谁享有承包经营权?

  黄松有说,如果一方已经依法登记,则该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其他未进行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人,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两者相较,前者优先。如果均未依法登记,则两者权利性质同属债权,应依承包合同生效的时间先后确定。如根据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依据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农民有权向村委会索取土地补偿费

  城镇边缘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较为频繁的地区,一些农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被“打了折扣”。据悉,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在涉农信访中占相当大的比重。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

  解释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的,应予支持;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30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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