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交通肇事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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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5:5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殷文静 实习生张波)南京一运输公司驾驶员在送货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并被认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驾驶员因工死亡属于工伤,该运输公司不服,将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日前,这起特殊的工伤行政确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结案。 2002年9月,南京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周某,受公司指派前往连云港送货。但他在驾车返 程途中,却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死二伤,周某也在这次事故中丧生。经事发地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家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运输公司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为此,劳动仲裁部门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周某是否因工伤死亡进行认定。2003年2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驾车执行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本人死亡为由,认定周某因工死亡属工伤。周某所在的运输公司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但省劳动厅维持了这一认定结论。运输公司对此不服,于近日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到白下区法院,要求撤销周某因工死亡的认定意见。 白下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劳动部《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司机在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如属于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就此案而言,死者周某虽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但由于其已经死亡,无法被认定为犯罪。因此,周某之死属工伤。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意见书。 一审宣判后,该运输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日前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30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