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人要求返还 承包地均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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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7:24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 对此,《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 撂荒承包地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该规定的基本考虑是,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其权利性质应属于物权。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是对物权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基于物权人的地位寻求法律保护,要求返还承包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