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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昨立法防“男多女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7:57 扬子晚报

  本报综合消息 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9日通过禁止非法终止妊娠的地方立法,要求各地综合治理和预防性别比失衡问题,并对举报“选择性堕胎者”者,给予万元重奖。

  近年来,江苏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了一定的失衡现象,局部地区的男女比例达到了117:100,人口性别结构严重失调。为了从源头上解决“选择性堕胎”现象抬头问题,江苏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力图依法解决日趋严重的“男多女少”问题。

  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打胎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主要在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妊娠药品销售这三个环节。为了不给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可乘之机,《决定》规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在指定的机构经“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才行。对于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诊断意见书才能人工终止妊娠。对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者,“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完整的购销记录”。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妊娠十四周以内的妇女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妇女,如果人工终止妊娠的话,是不需要受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约束的。如果其是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则同样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决定》还明确五种行为要被法律追究。一是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二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三是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四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五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对于有证据证明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了上述违法行为的,《决定》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有关行政处分。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那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打胎、非法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把奖励制度落到实处,防止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双禁”规定,“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举报人一万元以上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郭奔胜 苏仁法 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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