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水店抢钱未遂一男子被判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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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10:14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张小余 实习生庄从庆 通讯员王冬莲)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对与他人结伙行抢却一分钱未抢到的重庆籍男子贺某某判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05年2月27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被告人贺某某伙同“肥鸡”、“肥仔”(均另案处理),携带刀具和编织袋等工具,租乘一辆面包车外出作案。在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某一茶 水店内,贺某某等人对正在该店内打麻将的九人实施抢劫。在行抢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反抗,被告人贺某某及其同案将其中的二被害人砍致轻伤,却分文未抢到。随后被告人贺某某在逃跑时被被害人合力擒获,并移送公安机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并致二人轻伤,虽未抢得任何财物,但是其行为却已构成抢劫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