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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男女比例失衡有新法,怀孕满百天堕胎将受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11:19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 刘泱 通讯员 苏仁法 实习生 邱珊珊王霞【金陵晚报报道】怀孕百天堕胎到底合法不合法,终于有了定论。昨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0岁组男女比例高于全国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表明,江苏当年0岁组男女性别比例为116.73∶10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出生人口中,一孩(家庭中第一个孩子)的性别比为112.2∶100,二孩的性别比为196.94∶100,而三孩的性别比高达268.2∶100,四孩的性别比为347.62∶100。孩数越多,性别比失衡越严重。统计显示,全省13个省辖市中仅有南通、镇江男女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在0-9岁组,累计男孩要比女孩多716715人。据悉,性别比失衡状况目前正呈继续攀升趋势,且有逐步从农村蔓延至城市的趋势。专家们认为,性别比例失调的形成,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很多孕妇利用B超技术断定妊娠儿性别后便终止妊娠。如不加以控制,性别失衡将成为关系人口安全的大问题。

  怀孕满100天堕胎受限制

  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如果非因医学需要堕胎,是不是被允许,此前一直意见不统一。记者获悉,省人大对此十分慎重,在这项法规草案于今年3月初次审议后,就分别召开了各界妇女代表座谈会、专家座谈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座谈会,同时还为此专门书面征求了70余名人大代表的意见,并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作了请示。由于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参照的是国家有关部委的规章,在地方性法规中难以作出很具体的规定,《决定》对此只作了原则表述:“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记者获悉,今后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在指定的机构经“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才行。对于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规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凭医学诊断意见书才能人工终止妊娠。如果是对妊娠100天以上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

  药店禁止销售打胎药

  昨天通过的《决定》对五种行为明文表示禁止。包括:使用超声诊断,或染色体检测等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根据《决定》,从今年11月起,凡是药房出售打胎药的,将被视为违法。

  举报非法堕胎至少奖1万

  《决定》对5条禁令均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在非医学需要的情况下,介绍孕妇做B超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指出的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是指为他人做B超和做流产手术的人,而不是指孕妇本人。为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决定》规定,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且为举报者保密。记者获悉,只要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举报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举报人兑现一万元以上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编辑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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