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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12:1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张海华

  宁波晚报讯一个窨井盖被盗,也许所损失的价值并不大,但开口的窨井却变成“马路陷阱”,有时足以吞噬一个人的生命。对这样的恶劣行为,究竟该如何惩治?

  记者昨天获悉,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

解释,同时参照有关地区的司法实践和经验,对我市司法机关办理盗窃窨井盖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意见。该意见指出,对盗窃窨井盖的刑事案件,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量刑。

  该意见认为,凡盗窃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中的窨井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一、使过往行人跌落致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二、使过往车辆倾覆或者毁坏;三、其它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对此,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盗窃公共场所的窨井盖,已经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城区窨井盖被盗愈演愈烈,对此本报一直予以关注。今年6月9日,本报就以《盗窃窨井盖之风何时休,市人大代表建议启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为题作了。该报道中提到,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如果只以“盗窃财物”论处,则往往对盗窃者只处以治安拘留,即使构成盗窃罪,量刑也较轻,起不到震慑和打击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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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市政管理部门统计,仅去年,市区就有1.25万余只窨井盖被盗,损失250多万元。窨井盖被盗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每年都会发生几十次行人因掉入“马路陷阱”而受伤、几十辆行驶车辆受损的事件。去年4月,滨江大道一窨井盖被盗,还不幸酿成了一个小女孩落井身亡的悲惨事故。

  为降低窨井盖的回收价值,减少被盗,我市已在人行道和慢车道上大量使用复合材料制成的窨井盖,目前正在逐年改造。由于新型窨井盖的承载能力、抗变形能力及耐磨性等不及铸铁盖,所以我市在快车道上还是用铸铁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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