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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处用语的推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12:39 光明网-光明日报

  人大用语是宣传人大制度的重要传播工具,它的规范程度将对人大制度的宣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有些专家曾经提出过一些看法,本文也略举一两个例子,求教于方家。

  如人大常委会中的“常委”一说,就不太符合法律用语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

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名称作出的具体规定中,并没有提到“常委”一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主体是他们的组成人员。显然,现在媒体上出现的“常委”一词,是不符合法律用语规范的。

  再如,在一篇名为《人大用语必须合法、准确、规范》的文中提到:“‘青山区召开十一届人大第39次常委会会议’是不规范的,应改为‘青山区召开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其实,该文的这种改法也是不符合规范的表述,即数字的表述不统一。在标题的数字一般使用汉字。那么,该句的规范表达就应当是:“青山区召开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人大用语的规范,不仅是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事情,更是媒体工作者应当予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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