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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关键词轿车拖人 张金柱的罪与罚……(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1日04:1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1997关键词轿车拖人 张金柱的罪与罚……(组图)
1997关键词轿车拖人 张金柱的罪与罚……(组图)
1997关键词轿车拖人 张金柱的罪与罚……(组图)
1997关键词轿车拖人 张金柱的罪与罚……(组图)
1997关键词轿车拖人 张金柱的罪与罚……(组图)
惨案突然发生

  1997年8月24日,11岁的小苏磊走完了他的生命。

  当晚9时许,苏磊和父亲苏东海看望了奶奶之后,从奶奶家赶回自己位于郑州市经一路的住处。父子俩各骑一辆自行车沿金水路往东走,9时40分,一辆车牌号为豫A54010的白色轿车撞上了苏家父子,苏磊被车头正面撞击,重重摔在挡风玻璃上,头部将玻璃上端铁框撞弯,玻璃被撞凹陷。

  轿车刹了一下车,但却又继续前行,苏磊从车上滚落到马路上,挣扎着爬起来后,捂着肚子向一名中年妇女说:“阿姨,救救我!”

  路人将浑身是血的小苏磊送往医院抢救。而苏东海的自行车也已被轿车撞倒在左前方路边,苏东海和苏磊的自行车一起被卷入轿车底部。肇事车拖着苏东海和自行车飞速逃逸,走到东明路口,又向右拐弯南逃,一路上火花串串,血迹斑斑。直到武警用车拦截,肇事车已经拉出了一条1500米的血路。

  苏磊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苏东海从肇事车下拉出后,全身大面积挫伤,头部皮肤大面积缺损,多根肋骨骨折,左耳外轮脱落,仅有一点皮肉相连,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血压很低……

  “8·24”事件将苏家推向灾难的深渊,苏磊的母亲张菊花获悉儿子的死讯,连续三次昏厥,几近精神失常。苏磊的奶奶、姥姥听到小苏磊因车祸身亡,悲痛欲绝。

  记者遭遇威胁

  8月25日、26日、27日、28日,本报对“8·24”事件连续报道,肇事者的身份很快浮出水面,此人是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的张金柱。事发次日,已被拘留的张金柱竟被保释送往医院“看病”,还有人向苏东海发出威胁:“是公了还是私了?”连报道该事件的记者也接连接到恫吓电话。

  群众愤怒了,正义愤怒了!

  张金柱犯的是什么罪?是一罪还是数罪?

  “8·24”案件引起各级领导和老百姓的关注。郑州警方于1997年10月22日对苏东海进行法医检查,又调阅了苏东海的住院病历,于23日制作了刑事技术鉴定书,苏东海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1997年11月11日,郑州警方又组织由省、市两级公、检、法10位法医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对苏磊进行尸体法医学检验,最终认定“交通事故工具撞击左前侧致人体坠落于地面引起肝脏破裂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从而否定了原交警部门认定的“颅脑损伤死亡”结论。

  法医鉴定为案件的准确定性打下了坚实基础。1997年11月17日,郑州市检察院制作了起诉书,指控张金柱犯有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

  张金柱的”病”

  1997年12月3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消息传出,省会市民奔走相告,案件引起万人瞩目。

  为了揭穿张金柱以“病”做挡箭牌的谎言,司法部门请教有关心脏病、高血压病专家,了解心脏病发作病状及当事人自控能力;高血压病发病状况及当事人自控能力。专家指教和医学理论证明,张金柱肇事后拖着苏东海逃逸时,根本没有心脏病发作迹象,医生诊断的高血压属于二期,按医学理论,二期高血压不存在脏器病变并影响功能的可能,也不可能出现意识障碍。

  庭审中,张金柱及其辩护律师都对张所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检察机关和原告人一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予以否定。原告人代理律师认为,张金柱在肇事犯罪和伤害犯罪过程中,意识始终是清醒的,这一点从张驾车行驶的行为中可以判定,他肇事后将车驶上东明路,过了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武警拦车后主动停下。从张金柱供述的材料所反映的思维活动中也可以判定,他“感觉震了一下”、“想往右拐”等等。此外,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驾的车底盘很低,车下拖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他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为逃逸,放任损害后果(苏东海重伤)的发生,这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犯罪。

  张金柱伏法

  1998年1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审判长宣布,被告人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驾车逆行,造成一人死亡。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受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受害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公诉人指控张金柱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57条第1款,第69条,第36条第1款、第12款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13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金柱赔偿民事诉讼原告苏东海人民币7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菊花(苏磊的母亲)人民币2.5万元。

  宣判后,苏家人热泪纷飞。张金柱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一个月后,省高院经认真审核,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了死刑。

  如今,张金柱已被执行死刑7年多的时间。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张金柱”几乎成为开车肇事逃逸者的代称。

  张金柱因其罪行受到了惩罚。现在老百姓看到更多的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新时代民警。

  本系列报道一经刊发,在社会上引发极大关注,增强了报纸的公信力。记者刘昌武文陈更生图

  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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