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演出业向外资扩大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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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05:2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北京7月31日讯 记者徐馨今天从文化部获悉:在8年前允许外资进入我国演艺场所建造的基础上,我国演出业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程度。自今年9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将被允许依法设立,境外出资者可以参与管理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 据介绍,在1997年公布实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曾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 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只允许利用境外资金改建、新建营业性演出场所,但境外出资者不得参与经营与管理。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化部副部长孟晓驷说:“中国演艺事业只是初步具备走向国际市场的能力,目前只是适度向外国资本开放。”新条例规定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在对外开放的同时,政府大幅度降低了对国内企业和个人进入演出市场的门槛。新条例赋予个体演员独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权利,赋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权利,取消了非法人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禁令,取消了营业性涉外演出必须由取得涉外演出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规定等。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01日 第十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