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买回“自己”房产也要缴纳个税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0:45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王媛媛 韦凡)张先生是一家私营独资企业的老板,他想把企业的办公用房折价转让到其个人名下,即买回“自己”的房产,此类交易是否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张先生的提问,广州地税有关负责人解释,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折价(低于公允价值)购买本企业房产、汽车等实物,其取得的 折扣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应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张先生的情况,其办公用房公允价值是50万元,张先生以20%的折扣(即10万元)购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允价值。而他取得的折扣(即折扣价与公允价的差额40万元),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假设该私营独资企业当月生产经营所得为10万元,则张先生的独资企业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50万-10万+10万)×35%-6750=168250元。张先生以折扣方式买回“自己”的房产需要交10多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