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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责任田我就没有份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0: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记者卜瑜 通讯员李志金

  离婚的妇女在离开原居住地后,是否对原承包的责任田享有承包经营权?近日,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梅州市首例责任田经营权纠纷案件,此案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法院的判决给予农村离婚女性关于责任田承包权问题一个肯定的答复。

  病愈后责任田被人分了

  1980年1月30日,徐敏与同在蕉岭县蕉城镇的丘海到兴福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36岁的丘海已有年幼的三子(丘明、丘锋、丘富)一女。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徐敏未能生育,便抱养了一女取名小兰。

  因夫妻感情破裂,2002年8月,徐敏与丘海离婚。离婚时,她放弃了共有财产的分割。后来,徐敏生病住院做手术,便将自己和小兰暂时无法耕种的责任田和旱地交给丘明耕种,并将一块秋秧地的地租款由丘明负责收益。2004年2月初,身体已恢复、可以下地干活的徐敏向丘明要回责任田,不想却遭到拒绝。丘明称徐敏已与父亲离婚,责任田是丘家的,所以她以前种的那份责任田已被三兄弟分了。

  徐敏一听气愤难当,向村委会投诉,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徐敏又向兴福镇司法所、经管站、妇联投诉要求解决,三个部门和村干部两次召集双方调解,但丘海的三个儿子不接受调解意见。在第三次调解时,丘明同意将其分得的0.13亩责任田归还给徐敏和小兰,而其他两人则不肯归还。

  失去土地的徐敏与小兰一气之下用一纸起诉书将丘海的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归还其责任田0.6亩。

  责任田分割由谁处理

  责任田的划分,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每年梅州市法院审理的农村离婚案近千件,家家几乎都有责任田,此外,还有农村分家析产、继承案件等,都会涉及责任田问题。法院本来人少案多,若叫法院去分田,那法院肯定会苦不堪言。

  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审的法官认为对离婚时未分割的责任田进行分割,一般由政府来处理更为妥当。因此去年10月13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敏等人的起诉。宣判后,徐敏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徐敏与前夫离婚时,对共同承包的责任田未作分割,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此类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于是将案件发回重审。

  据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对因解除婚姻关系产生的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离婚女平等享有经营权

  法院查明,早在1999年6月21日,徐敏作为户主与原兴福镇某村民小组签订了延长责任田承包合同,并由蕉岭县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注明延长责任田承包期从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户主是徐敏,承包责任田人口5人;承包责任田块数3块面积1.5亩,五人每人分得0.3亩责任田。徐敏虽离婚,小兰也出嫁,但她们的户籍仍在该村民小组。

  近日,蕉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徐敏、小兰依法取得原1.5亩中属两原告份额内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其承包经营权。小兰依承包合同可分得责任田面积为0.3亩;徐敏与其前夫生病和病重期间,将门口的责任田0.5亩转让给村民,因此应以徐敏与其前夫共分得的责任田面积0.6亩,减去转让的0.5亩后再进行分割,即徐敏现只能分得责任田面积为0.1亩。上述责任田面积共0.4亩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两原告。

  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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