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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高进发被关押千日 他是又一个佘祥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3:55 国际在线

  这是一起罕见的案件。

  新华网消息:大荔农民高进发曾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为死缓,又两次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今年7月,渭南中院第三次判决宣告高进发无罪。3年时间历经5次审理,被关押了1215天的高进发走出了看守所的高墙。然而时隔9天时间,渭南市检察院又提起抗诉,从一个死刑罪犯刚刚变成无罪释放的自由人

的高进发将又一次等待生命的判决……高进发高进发在家中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2002年一媒体刊发的高进发案的特别报道

  陕西版“佘祥林”的三年

  2002年3月11日,高进发被传唤审查。

  2002年3月22日,高进发因涉嫌强奸杀人被刑事拘留。

  2002年4月3日,高进发被批准逮捕。2002年10月24日,高进发被判死缓。

  2003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4月2日,渭南中院再次判决,强奸、杀害李某案被推翻,强奸、杀害杨某案事实成立,被判死缓。

  2004年9月7日,省高院再次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5年7月9日,渭南中院判决:高进发无罪。

  2005年7月1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

  2002年4月,西安几家媒体都在重要位置刊发了“女童命丧黄昏后,凶残恶魔终落法网”的特别报道。内容是大荔县苏村乡陈村两名幼女被强奸后又惨遭杀害一案的破获过程。这一案件在当地极为轰动,报道中配发的照片是当时公安机关召开的万人参加的公捕大会,武警押解的正是被称为杀人色魔的高进发。

  可是到了2005年7月9日下午3时,大荔县看守所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正在向高进发宣读第三次判决结果。“听见‘无罪释放’四个字时,我突然想哭,但没有哭出来,好象也哭不出来,3年零3个多月终于等到这一天了。”高进发说:“拿了判决书,我就回房间开始收拾东西,完了去看守所所长办公室告别,所长是个好人,他说没有人来接我,他给我20块钱,让我搭车回家。”

  这三年多时间里,高进发没有见过一个亲人。

  仲夏,下午4点的阳光正刺眼,走出看守所的高进发

  还是顶着太阳,愣愣地站在看守所的大门口,仰望天空,望了很长很长时间。

  “在看守所外,我花了1块钱买了包烟。对了,还花了1块钱,抽烟还得要个打火机。有些饿,原本打算买碗面吃,想了想又觉得吃不下。蹲在地上连抽了好几根烟后,花15块钱雇了个三轮车,决定回家。”

  高进发刚一进村,把看见他的人吓了一大跳,“高进发回来了?”这一消息迅速在村子里传遍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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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惊恐 又一幼女被奸杀

  苏村乡陈村地处大荔县城南,12个组五千多村民。渭河北岸的沙土地里,村民大都种植花生、黄花菜等经济作物。

  高进发是陈村四组村民,1979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监狱服刑六年后获释回家,2001年在村民选举下当选四组组长。

  2002年3月6日,陈村12岁的幼女李某与两名同龄女伴放学后在大门口跳皮筋,晚8时许,李某跑到附近一个小巷口解手,此后就失踪了。次日上午,在该村村北一眼机井内找到了其尸体,后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是被强奸后投入机井的。

  幼女惨遭杀害的消息令陈村及周围村子的村民都极为震惊。因为在陈村,1999年2月28日还曾发生过一起奸杀幼女案,14岁女孩杨某的尸体就是在机井内被找到的。而在此之前的十余年前,也曾发生过一起幼女被奸杀投井案。早先的这两起案件都未告破。

  三起案件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同样的作案手段,又一幼女被害,前两个案件的阴影还未抹去,新的恐惧又一下子覆盖了整个陈村,到底谁是杀人凶手?

  根据当年的报道,我们得知,案件发生后,大荔县领导非常重视,多次到陈村了解案情,大荔县公安局也成立了专案组,办案民警吃住都在村里,并立下军令状:就是挖地三尺,也要把恶魔抓获。2002年3月11日,根据村民举报,高进发被传唤审查。3月22日因涉嫌强奸杀人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批准逮捕。

  一判 高进发被定死缓

  2002年,渭南市检察院对高进发提起公诉,指控高进发在1999年1月28日和2002年3月6日,先后将幼女杨某及李某强奸后杀害,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高进发的口供、现场勘查笔录、刑侦照片以及足迹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而高进发则当庭翻供,辩解其没有杀人,说他所有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诱供、指供的结果。渭南市中院没有采信高进发的辩解,而且高进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诱供。认为高进发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数罪并罚。于2002年10月24日做出判决,判决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喊冤 9村民上书

  就在高进发一审被判处死缓后,陈村的9位群众代表联名上书,以书面材料指明李某失踪当晚前后,他们与高进发一起,正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这一点在此案的代理律师耿民的辩护词中也得到印证:“死者李某失踪时间是2002年3月6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结束时(据公安卷),而在卷宗第35页至40页证人群众代表高计才明确证实:当晚中央电视台新闻结束后,他在家里和路上曾两次见到组长高进发在通知代表开会。嗣后,高进发即主持十名代表开会,研究打机井、修路等重大事项,至村里广播通知寻找李某,一直未离开过会场。辩护证据中,9位证人证言与高计才的证言相吻合、相佐证,高进发确实没有作案时间。”

  在村民联名上书的同时,2002年12月4日高进发也提出上诉。他在上诉书中称,“杨某和李某根本不是我奸杀的,这两起恶性案件的发生都属于事实,但均与我本人无关,我是清白无辜的。判我死刑纯属冤枉,我相信总有一天事实真相会大白于天下,我相信人民法院绝不会是非不分!我被依法推选担任陈村四组组长后,一些持不同政见的人为达到整我下台的目的,无端地把我平时一些生活作风问题和这两起强奸杀人案相联系,进行所谓的‘举报’。”

  “大荔刑警队以我有性犯罪前科为由,从2002年3月11日至22日在洛南中队对我进行了11天的非法羁押和突审,不让睡觉,并对我进行殴打和诱供。在我极度困乏,腿脚浮肿,出现幻觉、精神崩溃的情况下,无奈按照我听人说的一些案情情节及审讯人员提示的情节对杨某案进行了招供。3月22日被刑拘到看守所,我即推翻了错误的口供,但审讯人员在看守所又对我进行逼供。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我平等适用法律,还一个无辜者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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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判 一案推翻一案定死缓

  2003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4月2日,渭南中院再次判决。此次判决推翻了高进发2002年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以1999年杀害杨某的犯罪事实认定了高进发的犯罪行为。法院认为2002年3月6日晚,高进发强奸、杀害本村幼女李某的犯罪事实,因高进发案发后,参与打捞,进入了所有作案现场,虽在侦查阶段做过有罪供述,但公诉机关就该起犯罪事实所举的证据,不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这起案件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以认定。

  法院认定高进发1999年杀害杨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现有证据与高进发在侦查阶段供述足以证实。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 高进发被改判无罪

  二次判决,高进发仍然不服再次上诉。2004年9月7日省高院再次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渭南中院这一次审理认为,从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技术鉴定书等,只能证实杨某、李某死亡事实的发生;证人证言等只能证实杨某、李某于案发当天失踪,及后来均在机井内找到其尸体的情况;足迹鉴定证明高进发去过李某的案发现场,但足迹鉴定没有排他性,不能证实高进发是在案发时去过现场;公安机关虽然提供了高进发曾作过的有罪供述及其指认现场的录像,但其供述前后矛盾,庭审时又是全部翻供,且又无充分证据印证。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高进发强奸并杀死杨、李二人。高进发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判决:高进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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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家 1215天后村民惊诧

  3年时间经历5次判决,从2002年3月11日被警方带走直到2005年7月9日从看守所出来,被羁押了1215天的高进发回家了。

  7月28日中午,一路寻访,我们找到陈村,打听高进发家时,所有的村民都会说:“是找刚从法院放回来的高进发吗?”一位大娘甚至问我们:“是不是又要把人带走,他是好人啊。”

  村子东头,最破烂的一家就是高进发的家。两间低矮的平房,没有院墙,没有大门。不巧的是,两间房门都上着锁,我们只好又找到了高进发的弟弟高自发家。

  高自发这几年替兄伸冤,早已是债台高筑,家里的房顶都快塌了,状况并不比哥哥高进发家强多少。“从小和我哥一起长大,虽然他有不少毛病,但我坚信他绝不会杀人”。从2002年高进发被捕后,高自发带着干粮,四处奔走,没有文化不识字的他处处碰壁。在大荔、渭南和西安不知道跑了多少回。为了找到一个为兄辩护的律师,仅耿民律师事务所他就去了好多回。

  自从儿子被带走的那一天起,高进发的母亲就病倒在了床上。这几年,老母亲盼儿回家,望眼欲穿,眼睛哭得几近失明。

  下午3点钟,高进发回来了,虽然我们从未见过他,但还是一眼认了出来,只是比当年公捕大会的照片上瘦了好多。“当时我是148斤,现在是118斤。”高进发说:“我回来后,连着几天家里门前、院里都挤满了人,上有八十多岁的老人,下有十几岁的孩子,他们对一个被判了死刑的人又回来了感到好奇,很多人都不敢相信,都跑到家里来看是不是真的。”

  一位拄着拐杖的老人拉着高进发的胳膊看了又看,还问他:“你是高进发吗?高进发真的活着回来了?”高进发确实是回来了,可这3年零3个多月的时间里,太多的改变,太多的痛楚又让他无法承受和面对。

  压力 “杀人犯的儿子”不能承受之重

  高进发被捕的第二年,渭河流域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洪灾,庄稼全部被淹,后又久旱无雨,颗粒无收,高进发的妻子只好投奔亲戚。

  高进发的儿子承受不了“杀人犯的儿子”的压力,在班上抬不起头只好辍学,家里也无法再呆下去,如今才16岁的他已经在外打工混日子两年多。就连弟弟高自发的一双儿女也因无法忍受同学的白眼和欺负而不愿意再去上学。

  “我走时,9岁的女儿上三年级,两门课都是满分,现在上六年级,这次数学语文都才考了40多分。四个孩子就这样给毁了呀。”采访中,一直很平静的高进发说到这里突然泪如泉涌、放声大哭。

  采访过程中,高进发的儿子一直蹲在地上,原本活泼好动的他现在变得沉默寡言。问他还想不想再去上学,他也不回答,只是眼圈顷刻间红了,泪在眼眶里打转,然后就一直低着头,沉默不语。直到我们离开,他才起身,用一种复杂的眼神看着我们,以示告别。

  “家徒四壁”用在高进发家最合适,仅有的两间房子,一间凌乱地放着些农具,一间只有一张床和两张桌子,就是他们的全部家当。贴在墙上的是女儿曾经获得的三张“三好学生”的奖状,在这个家中最为醒目。

  看着两边邻居盖起的新房,高进发感慨地说“要不是这事,我家的新房也早盖起来了。进去之前我们这几家的情况都差不多。”

  没有了劳动力,高进发妻子将家里的地几乎全部租了出去,现在家里没有地也没有粮,生活基本靠亲戚接济。说起今后的打算,高进发想得很多,想要先把地收回来,一家人要吃饭,想要替弟弟还债,想要给母亲治眼病,想让儿子学门手艺,想让女儿……

  其实,高进发也知道,他所有的这些想法还只是个在脑海中闪过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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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 再次面临判决

  就在高进发被宣判无罪释放,走出看守所的第9天,2005年7月1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

  据抗诉书中称,抗诉理由一:根据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及200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的有关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两次发回渭南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做法显属违法,而渭南中院的[2004]渭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高进发的无罪判决则在此之后,其审判程序亦属违法。

  抗诉理由二:渭南中院无罪判决认定事实及采信证据错误。公诉机关认为高进发辩称公安机关诱供无证据支持,而公安机关依法讯问时高进发所做的有罪供述的情况有录像为证。被告人高进发的有罪供述与案发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因而其有罪供述真实可信,不能仅因其后来翻供和当庭否认便否定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

  耿民律师说,渭南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二审程序中出庭支持公诉的应是省检察院,如果省检察院经审查同意抗诉,省检察院将出席二审法庭。省法院受理后将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也就是说,一个半月后,案件才算真正的完结。需要指出的是:抗诉理由一所提出的程序问题,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次”,此规定是在省高院第一次发回重审之后,第二次发回重审之前才出台的。

  真相 当年专案组主要成员拒绝采访

  在我们的采访中,回忆当年被警方审讯时的情况,高进发是这样描述的:“从3月11日被带到洛南中队,整整11天时间,我只能站着,没有合过眼,他们不让我睡觉,一天只给我一个馍,高兴了就给我两个,不高兴了一天连水都没有。看啥眼睛都是花的,实在受不了了,当时就想着只要能让我睡觉,说啥我都认了。”

  高进发案3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公安机关当年破案过程和提供的证据成为重要环节,高进发的认罪笔录是真实的?还是如同他在上诉书中写的那样“出现幻觉、精神崩溃的情况下无奈‘招供’的”?

  根据高进发的回忆,当年他是在官池镇的大荔公安局刑警大队洛南中队接受审讯的,审讯他的人共有三个,他现在只能记得有一个民警叫李大鹏。我们随即找到了离陈村不远的刑警大队洛南中队,队长的屋里正坐着五六个人在开会。我们询问当年办理高进发案件的民警时,得到的回答是:都三年了,人早就换了几茬。

  当年的报道中写到,负责案件侦破的领导是副局长武德有,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大鹏负责审讯。我们来到大荔县公安局,武德有和李大鹏都不在,当年专案组的主要成员除了职位调整外,都未离开刑警大队。

  在政治处办公室,说明来意后,政治处的工作人员联系上了如今已经是刑警大队教导员的李大鹏,李说他正在官池开会,拒绝了我们,说当年负责案件侦破的是副局长武德有,要采访只能采访武局长。工作人员又帮我们联系上了武局长,武局长同样以在官池为由也拒绝了采访,并说案件还在抗诉阶段,没法说。

  两位当年破案时的主要成员都拒绝采访,事实真相还是无从得知。

  辩护 律师说历程艰难

  高进发案一波三折,能最终走到这一步,案件的推动者耿民律师起到了主要作用。翻阅着厚厚的案卷,耿律师向我们讲述了案件代理的前前后后。

  “高进发被羁押后,所里三次派我和张建勤、赵战锋等五名同事去案发地进行实地勘查、绘图,也了解到公安卷中有9名证人一致证实,李某失踪当晚高进发没有作案时间。正当我们为辩护调查顺利而庆幸时,却出现另一种声音:高进发有性犯罪史,平时生活作风不检点,还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在本案侦查阶段,从他家里搜出过色情碟片。有人证明案发后高进发一直神态反常等等。”

  “我们当时也犹豫过。但是通过大量调查和反复缜密的论证,许多假象都被排除了,我们通过反复研究认为指控高进发奸杀李、杨两名幼女的犯罪事实均不能成立,决定为高进发做无罪辩护。”

  总结这起打了三年多的官司,耿律师感慨很多:“简单说就两句话,第一太艰苦了;第二我国法律还是在逐步完善,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这是我国刑法思想和刑事实践的历史性变革和跨越。”

  焦点 罪与非罪的争论

  在采访中,耿律师提出了几点高进发无罪的主要证据及几次庭审中争论的焦点。首先,9名群众代表的证言与公安机关调查记录中群众代表证言吻合,均证明高进发没有作案时间。

  其次,警方在现场提取的足迹是高进发犯罪的直接证据。在庭审中出示的证物为一双磨损较重的旧布鞋,而高进发之妻证实,高进发穿的布鞋,是自己春节新做的。

  此外,虽然高进发提供不出刑讯逼供的有效证据,但公诉机关也举不出足够的能排除刑讯逼供的有效证据。高进发供述的主要作案细节与李某尸检报告不符。其交代的杀害杨某的细节中“杨某被抡到井里后,他听到扑通扑通的挣扎声与死因鉴定不支持溺水死亡的结论显然相悖。

  还有其他几个重大疑点:有证人证言,高进发在出其家门后,骑摩托车离开的方向与李某所在方向相反;在李某案发现场,未留下任何摩托车的痕迹。杨某同学反映杨某生前花钱很大方,而高进发则交代称其仅用了2元钱,就取得了杨某的欢心。高进发口供与事实反差太大。高进发被起诉后,两家受害人均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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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疑 2003年又一女孩命丧井中

  采访过程中,有不少村民告诉我们,就在高进发被羁押以后的第二年,即2003年,陈村又发生过一起幼女被投入机井的案件。这已经是陈村的第四次幼女被害投井案。

  在大荔县公安局,政治处的工作人员在打电话询问后,明确回答,2003年确实有过这样一起案件,是邻村的女孩死于陈村的机井内,案件至今未侦破。

  为了了解到更多的情况,我们赶往大荔县公安局刑警队洛南中队,但队长李建喜却否认了这一说法,他拍着胸脯说:“别说是人命案,就是一般的案件,只要在辖区范围内,我不可能不知道,我是一名老党员了,我拿党性原则保证,绝对没有再发生过这样的案件。”

  村民说有,公安部门却出现两种不同的说法,事实到底有没有?

  在陈村有村民告诉我们被投入机井的孩子是西阳村的,我们又来到西阳村,先后走访了十几名村民,所有的村民都说在2003年麦收季节,西阳村确有女孩失踪,后在陈村的机井内找到,凶手至今还没有抓到。

  在村民一点点的指引下,我们终于在太阳西下时找到了被害孩子的家,可这家的大门紧锁,我们也不忍让孩子的亲人再次回忆那永远也无法抹去的伤痛,便在逐渐沉到尽头的夕阳中悄然离开……

  新闻链接:佘祥林案

  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数月后,当地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被认定就是张在玉。佘祥林涉嫌杀妻被湖北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1994年10月13日被判处死刑,后被湖北高院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佘祥林改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4月1日,已服刑了11年的佘祥林走出了牢狱。

  新闻旁白

  我们的稿件到此暂时告一段落,可我们的心情却久久无法平静。假如当年警方能在尸检时进行血性提取液的DNA鉴定,掌握无可辩驳的铁证?假如警方能够提供当年审讯时没有刑讯逼供的足够证据?假如从一开始这个案件就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中进行……那么发生在高进发身上的这一切就不会如此反复。到底谁是真正的凶手?高进发在期待,大荔苏村人在期待,我们也在期待……

  文/图记者王晓英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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