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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新规:公务用车一律张贴专用标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7:48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为严格公务用车规范管理,杜绝各种公车私用现象,从8月1日起,宿迁市所有公务用车一律张贴“宿迁市公务用车”专用标识,严禁国家公职人员擅自驾驶公务用车。

  该市规定,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凡擅自驾驶公务用车的,一律由纪检监察机关责成公安机关暂扣其驾驶证1年,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执法办案、监督检查等特殊工作岗位确需驾驶公务用车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持有汽车驾驶证的同时,由本人

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报市、县(区)廉政办会同公安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宿迁市公务用车准驾证》,方可驾驶。为便于监督检查,宿迁市党政机关专职汽车驾驶人员一并核发《宿迁市公务用车准驾证》。同时,对因车辆更新需予以处置的车辆,处置单位要在处置后10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宿迁市同时要求,凡本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一律不准上私牌,并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张贴“宿迁市公务用车”专用标识。(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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