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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发生意外,学校无错可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1:46 时代商报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黄琳)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进行的全国性调查发现,安全事故已经成为14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另一份调查则显示,在家长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排位第一的是学校,校园安全成为我省众多家长关注的话题。如何保证校园安全?发生校园意外,学校是否承担管理责任?昨日,记者获悉,《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即将出台,省政府法制办今日起就这一条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据悉,这是我省首部关于学校安全的法规。

  学校无过错可不承担责任

  记者从教育部门了解到,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多种: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近几年来,我省各级行政及司法机关接到不少校园意外案例,大多数是学生在体育运动时意外受伤,对此,学校表示校方无过错,不须承担管理责任,而学生家长则认定,既然孩子是在校园内发出意外,学校必须负责。

  对此,《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表明,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但如果学校确实无过错则不必承担管理责任。记者请相关法律专家对条款进行了解读,律师认为,条例基本上是依据过错原则判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根据这一条例,如果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过程中,因校方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学生自己的过错或者是其家长等监护人的过失,那么就应由家长等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教师过失造成,但教师行为并非代表校方的职务行为,那么,就由教师个人依法承担责任。这几种情况下,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管理责任,但是条例中也说明,学校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

  对于事故各方都没有过错的特殊情况,条例也做了规定,即按照公平原则,由学校、其他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据了解,教育部曾于2002年8月份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各项摊派也被禁止

  那么,如何有效地避免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征求意见稿中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有网吧、歌舞厅等场所,不得设立农贸市场;除120等紧急救助车辆外,禁止外人及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学校;公安交通部门要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限速等必要的交通标志;对交通事故繁忙、多发路段的学校,交警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如果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旅游或大型公益活动,要事先征求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校还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制度,对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积极妥善处理,如发生事故,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社会部门报告;对重大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各项摊派也被严禁,包括学校自行组织学生统一服用药品或保健品,或学校将应承担的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和专项资金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八成意外伤害将可避免

  教育部门负责人表示,其实通过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将可以避免。因此,除了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治理,加强监管,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外,更重要的是应把安全教育正式纳入学校教学中,这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他建议将可以在相关法规中体现这一原则。

  据介绍,如果对这一条例有修改意见,可以在2005年8月15日前提交省政府法制办。

  联系电话:024-8689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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