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局打破沉默帮KTV说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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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2:24 东方早报 |
MTV侵权案一审败诉后,上海KTV经营者向市高级法院上诉。在案件二审开庭后,“始终非常关注”案件进展的相关行政机关终于首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已于近日向市高级法院发出了一封《关于对本市MTV版权诉讼案的意见函》,就有关问题与法院“商榷”。实际操作中MTV被视为录音作品 今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同时就MTV侵权案做出判决,认定涉案MTV属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KTV企业构成侵权。对于一审判决,文广局没有从法律方面发表太多看法,而是通过分析实践中的做法得出结论:“自上世纪80年代KTV进入我国以来,MTV作为音乐作品,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唱片公司、KTV经营业主,在认识上并无分歧。”函中对各方关于MTV性质的认识一一作了列举。 就政府部门来说,唱片公司自1982年起就作为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纳入音像管理体系,而非作为电影企业纳入电影管理体系,MTV作为音像出版物被纳入音像管理,而非作为电影作品纳入电影管理。 就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制度而言,以电影、电视剧为内容的录像制品不能直接以成品形式进口,必须由音像出版单位购买版权后重新出版;以音乐作品为内容的录音制品则可以成品形式进口。 实际操作中,以MTV为内容的音像制品可以成品形式进口,即按照录音制品执行。与此同时,音像制品进口时要取得批准文号,属录音制品的冠以“音”字,属录像制品的冠以“像”字。事实上,进口MTV时批准文号始终冠以“音”字,即视为录音制品。唱片公司出版时亦视MTV为录音作品 文广局在函中还认为,作为对立方的唱片公司,在实践中也明确MTV是音乐作品的属性。因为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音像制品编码的规定,录音制品载体代码用“A”,录像制品载体代码用“V”,音乐作品分类代码用“J6”,电影和电视作品分类代码用“J9”。 事实上,唱片公司在出版MTV时,使用的载体代码是“A”,分类代码是“J6”,即视MTV为录音作品。司法部门推翻近20年约定俗成不妥? 据了解,“类似电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但无论是立法部门、国家版权主管部门,还是国家电影、音像制品主管部门,都未对何为“类似电影作品”作出立法解释或行政解释。对此,文广局表示,“在此种情况下,由司法部门来认定MTV的作品属性,并推翻近20年来政府主管部门、唱片公司、KTV经营业主、社会公众的约定俗成是不妥当的,也是不慎重的。” 文广局认为,《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加“类似电影作品”概念,应会在起草说明中有所体现,并据此建议,通过市高院提请最高法院查阅《著作权法》的起草说明。文广局在意见函最后提出,“请贵院领导拨冗,安排一方便时间,我局领导将专程进行沟通。” 据悉,目前文广局尚未得到法院相关回应。 作者:早报记者 贺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