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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达成和解能否再次提出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2:36 新晚报

  读者问:2003年4月,我因交通事故受伤,当时因伤势不明显,与肇事司机的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对方支付数百元人民币。后伤势发作至今未愈,已花费医疗费数千元,我能否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律师答:你在当时伤势不明显的情况下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伤势发作且长期未愈,致使产生巨额医疗费用,你与对方签订和解协议的基础条件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你可以和

对方协商,要求变更和解协议的内容;如协商不成,也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自己在和解协议数额之外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可要求对方适当承担自己的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开支,但必须要举证。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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