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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江苏警方的“全国率先”而欣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3:00 现代快报

  8月1日是江苏警方六项执法告知服务制度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在这一天,江苏警方在全国率先向交通违法者寄发书面告知信函

  6月初北京爆出安徽农民杜宝良“万元违章罚单”事件,6月21日江苏省公安厅出台《江苏省公安机关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在全国首推交通违法告知制度,这两者也许没有什么内在的逻辑关联,但社会公众却无法不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客观上,杜宝良事件会被

认为是江苏省推行告知措施的催化剂,而江苏省首推违法告知制度则借着杜宝良事件影响,又获得了异乎寻常的关注度,这是一种具有黑色幽默意味的“关联”。

  江苏省的六项执法告知制度的实施,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类似安徽进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这同一地点被“电子眼”记录105次违章,被交管部门扣罚210分、缴纳罚款1.05万元的“怪事”,将不会在江苏出现!从今天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发现,“书面告知”的难度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但意义却非同小可:关键体现在执法理念的进步上,即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还表现在主动服务和履行义务的合而为一上。

  此前,对于交通违规违法者,交管部门也有各种告知制度,比如网上查询、每分钟3元的声讯电话查询、手机短信预订以及交管部门的触摸屏查询等,这些方式或许是合法的,但却不一定是合理的。无论哪一种方式,都需要纳税人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主动地去关注自己的违法违规情况。事实上,任何公民都没有义务去查询自己是否有违法行为,这个义务只能由行政管理部门来承担。交管部门的这种做法是把本应由其承担的告知义务转嫁到公民身上,这种做法是很不合适的,我们还可以据此延伸到高考有偿查分热线的不合理上去。

  2000年3月生效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交通违章者,“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也就是说,执法部门必须把邮寄书面告知书作为处罚的先决条件,因此,这是一项本该早就履行的法律义务。江苏警方率先在全国履行这个法定义务,不能不让人感慨良多。我们为江苏警方的这种率先欣慰,但却无法为之喝彩,理性告诉我们,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追问一句:还有多少这样的法定义务没有履行呢?

  作为拥有强大人财物力,配备高科技管理手段的政府机构,我们有理由对警方的工作力度多几许期盼;作为代表国家执行交通法规的机构,我们有必要对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报评论员肖余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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