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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昨起实施,修车将享受实惠——8月1日起汽车维修有了保质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6:06 大连晚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昨起实施,修车将享受更多实惠——8月1日起汽车维修有了保质期本报记者 马嫱 实习生 卢秀英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大连市运管部门了解到,8月1日起大连开始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车主修车将享受更多的实惠和保障。打破垄断维修价格将更实惠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在新的规定中,管理部门特别提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如果真能做到这点,维修技术的相关参数和资料将不再成为4S店的“垄断工具”,车主维修将更实惠。汽车维修有了保质期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修不好得为消费者另谋“高手”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不签合格证车主可拒绝交费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结账时别忘索要正规结算票据

  经调查,私家车主对此规定的出台尤感高兴,关于机动车维修实行的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和维修价格明示制度将使广大车主受益无穷。

  大连的一位汽车修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该规定增强了对汽车维修行业的要求,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汽修企业诚信经营的理念,规范了整个汽车维修市场。同时,规定明确的保质期概念和责任认定制度,将最大限度的避免维修企业与车主发生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车主结账时一定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要正规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以防止双方发生纠纷事件。

  作者:本报记者 马嫱 实习生 卢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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