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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居民盖房也要当心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6:5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郑州讯昨日,本报A07版刊发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消息后,有不少城市的居民打电话询问:都有哪些城市是历史文化名城?我们要是翻盖自己的房子,是不是也要遵守《条例》啊?

  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和省文物局有关专家。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讲,《条例》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里面要有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保护标准。《条例》特别指出,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区、手工业区、民居及其他古迹区应当整体保护规划。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说,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的详细规划,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都将及时公布。这就是说,属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居民翻盖自己的房屋,首先看是否在保护规划范围内。如果是在保护规划范围内,也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如果未经同意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记者从省文物局了解到,我省目前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8个,即洛阳、开封、南阳、睢阳区(商丘县)、安阳、郑州、浚县、濮阳。同时,省政府公布的20座历史文化名城也参照本《条例》执行。省政府原来公布的20个历史文化名城有:汤阴、淇县、卫辉、沁阳、济源、陈桥、登封、新郑、巩义、朱仙镇、睢县、许昌、禹州、淮阳、新县、汝南、竹沟镇、社旗、邓州、荆紫关镇。

  记者李敬欣余勇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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