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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条例”管得住公款追星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7:04 中国新闻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官员就今年9月1日将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今后应当严格杜绝演出市场的公款消费”。根据该《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否则,违反规定“公款追星”,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北京娱乐信报》7月28日)

  用法规的形式给公款消费立规矩,严查严惩各种“公款追星”行为,当然是值得欢迎的重要治理步骤。但是,仅凭一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能否管得住“公款追星”?老实说,笔者不持乐观态度。

  从规范的性质、层次上看,以文化市场管理范畴的《演出条例》来规范“公款追星”,似乎并未切中后者的要害。虽然,在形式和表象上,“公款追星”也是一个文化演出市场的问题———比如导致“演出市场票价虚高”,但正如许多论者早就指出的,“公款追星是一种典型的腐败”,其要害在于,一些官员滥用手中的公权力,挥霍纳税人资金,为个人政绩服务。显然,权力腐败、胡乱行政,而不是文化消费行为不当,才是“公款追星”的实质。换言之,“公款追星”的根本,是一个权力制约问题,而不是市场管理问题。因此,用市场管理性质的《演出条例》来规制复杂的权力腐败问题,难免产生规范层次不够、力有不逮之弊。

  从具体治理环节上看,“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固然不乏严厉色彩,但说到底,这些都还只是事后的惩戒,而没有从源头上进行事前预防。很明显,“公款追星”之所以一再发生,公共资金管理的空疏、浮泛,预算约束乏力———财政运行缺乏应有的公开性、透明性、严谨性,政府花起钱来“没谱”,往往由着领导随意性支配,才是其源头、根源所在。所以,如果不从事前的强化公共资金管理、规范政府预算运行监督做起,仅靠事后的行政处分来遏制“公款追星”现象,无疑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显而易见,一个《演出条例》,是难以胜任这种“治本”任务的。

  从实际操作看,以政府文化部门作为主要执行者的《演出条例》,在实践中,能否对往往由一方政府出面“导演”的“公款追星”行为实现有效监管,同样值得担忧。毕竟,文化管理部门首先不过是政府的一个下属,在目前行政体制下,它有能力和手段把“演出管理”管到政府本身头上吗?以最近一起著名“公款追星”事件,重庆巴南区“建区庆典”演唱会为例,该区的文体局,不仅对政府荒唐的借钱追星行为没有说半个不字,而且本身就是此次“追星”事件政府方面的具体操办者;而在此前更轰动一时的四川万源追星事件中,领导一声“这是政治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当地所有部门更是总动员式地忙“追星”了。小小一个《演出条例》岂能奈何领导的“政治任务”?

  要真正杜绝“公款追星”现象,笔者以为,寄望于“演出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有赖更高层次、更大力度措施的多方面措施,从权力制约、财政监督的根本、源头出发,进行综合治理。(中国青年报/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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