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外合作办学新收费标准日前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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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8:17 扬子晚报 |
本报讯为规范我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发出通知,从今年秋季新生入学时开始,我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将实行新的收费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单位举办高等学历教育,在国内教学期间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其中学费实行政府定价,外籍教师授课课时占国内期间总课时的50%%(含50%%)以 上,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公办高校1.8万元,民办高校2.1万元;外籍教师授课课时低于50%%的,公办高校1.6万元,民办高校1.9万元。各单位可根据办学条件、办学层次、专业特点、教育质量、培养成本等因素,上下浮动20%%确定收费标准。学生在国内就读期间的住宿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原定的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在国内教学期间可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的学生在境外就读期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实施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均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 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实施学历教育,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学年或培训时间段收费。收取的学费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对学费进行直接分配。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包括境内和境外部分),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向考生公布,同时还应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于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