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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市民在太原中级法院告赢省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9:05 法制日报

  本网讯 郝丽娟 记者武建中 记者日前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长治市市民赵永峰因其土地使用权被侵犯而未得到市政府补偿,向山西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未被受理,遂将省政府告到太原市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撤销被告省政府对原告赵永峰行政复议申请不受理的决定;省政府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六十内对赵永峰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

  1993年12月,赵永峰以出让方式依法拥有了长治市北关街101号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土地出让期限为70年。之后,他在该土地上建造了房屋。2002年,长治市政府决定对他居住的区域进行旧城改造。2003年12月,他与长治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市房屋拆迁中心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拆迁人对原告的房屋予以补偿。因该协议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他于2004年4月向长治市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他于同年6月向省政府提出土地权属复议申请,要求确认他的土地使用权,撤销开发商长治市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未予答复。7月,长治市城区法院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2002年11月6日,长治市国土资源局为长治市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长治市国用(2002)字第003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包括赵永峰的住宅用地。”接到判决书后,赵永峰于2004年9月又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省政府经审查认为,赵永峰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决定不予受理。赵勇峰不服向太原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省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判决省政府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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