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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15天手指致残? 摩托车主状告天河公安分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9:0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 实习生/王勇)为了不让自己的摩托车被扣,今年40岁的付先生不仅在拘留所里住了15天,还付出了一根手指的惨重代价。昨日下午,广州中级法院对付先生状告广州天河公安分局一案进行二审开庭。

  今年3月10日下午,付先生在员村二横路一香烟专卖店买香烟,并将自己的摩托车停靠在店门口。这时,几个人走过来,其中一个男子将付先生摩托车上的钥匙拔下并称自己是天

河公安分局巡警一大队防暴中队的便衣警察,要求检查付先生的证件。在看过证件后,该民警以付先生的摩托车没有年审为由,提出扣留摩托车。

  付先生告诉记者:“我觉得摩托车没有年审是交通部门的事情,而不应该由防暴警察来管。”据付先生描述,在争执不下后,几个便衣警察把付先生从车上抬下来,用绳子反捆住他的手,将他按在地上,并用脚把他踩住,就在挣扎过程中,付先生的左手小指受了伤。

  随后,天河公安分局的几个警察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由,将付先生拘留15天。付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妨碍公务,而在他被拘留的这段时间内,受伤的手指得不到救治,已经伤残变形。他于是在今年4月19日将天河公安分局告到天河区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天河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自己经济和精神损失20万元。天河区法院审理后,以付先生未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驳回了其起诉。付先生不服,向广州中级法院上诉。

  在昨日庭审中,付先生认为,《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先行政复议,如果不服从再提起诉讼;第二,也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他不申请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同时,付先生当庭展示了他受伤的左手小指,记者看到,他的小指已经弯曲变形,无法伸直。

  天河公安分局称,执法民警只是将其抬下车,并没有殴打或者使用其他强制措施将其弄伤,因此天河公安分局要求付先生拿出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证据。本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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