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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预防日后纠纷和讼累 被狗咬伤亦做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9:09 南方日报

  本报讯7月28日登门的一男一女两位公证申请人,让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公证处主任郑顺明半天缓不过神来。女方是在小榄镇新市社区从事环卫工作的胡女士,男方是在同一社区生活的陈先生。就在前一天,陈先生的爱犬咬伤了胡女士的右脚——这就是他们要求公证的起因。

  胡女士的伤势虽然不重,但为了慎重起见,还是立即到小榄人民医院打了一针狂犬疫

苗。就赔偿问题,胡女士与陈先生一齐到新市社区居委会莲塘片办公点请求调解。在社区干部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陈先生承认家犬咬伤陈女士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医疗费用。陈先生同时承诺:如今后胡女士由此引发后遗症,由自己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由于人被狗咬后,有可能引发狂犬病,且有10天至2年的潜伏期。为了防止日后由此发生纠纷,也为了使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更具有法律效力,新市社区的干部建议他们去做公证,“免得日后纠缠不清。”

  次日上午,菊城公证处主任郑顺明迎来了这两位特殊的公证人。郑在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他们签订的协议书后,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于当日下午就制作好了公证书,并于第二天免费送证上门。

  贺信 丘源源

  图:

  都是我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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