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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9:19 法制日报

  域外借鉴本报驻汉城记者 刘复晨

  韩国正版出版物的销售量曾长期陷于困境,在盗版包围之下苦苦支撑,为此韩国政府从2000年开始多管齐下常年不懈打击盗版,到目前为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特别是软件产业已经发展成为高收益市场,使曾经盗版软件横行一时的韩国成为模范事例。

  据汉城麻浦警察厅李起荣警官介绍,“韩国于1979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但2000年才是韩国打击盗版历史上最重要的年份。”

  从2000年开始,韩国由没收为主转变为以刑事立案为主打击盗版音像制品,加大了打击力度,当年没收处罚3764件,刑事立案1396件,共查获1003360件盗版制品,使打击效果提高了80%。

  面对便利店和文具店中零星盗版销售屡禁不止的现实情况,2000年7月15日,文化观光部正式成立了“打击盗版本部”,从首都汉城开始严厉打击盗版销售行为。从那以后每月月初召开一次打击评价会议,并按月按地区分析盗版形势,通报警察厅搜查局重点地区予以重点打击。

  随着复制和压缩技术的发展,使以数字形式非法复制、传输变得更加容易,打击盗版面临着新的难度和问题。同时光盘复制和电脑间的互联大众化,使个人非法复制行为大量增加。为此,韩国政府专门拨款宣传使用正版,特别是要求政府机关和各组织机构必须使用正版,支付商品开发过程中的费用。2000年3月,韩国开始打击网上非法传输复制软件。

  2004年韩国政府组织研讨了“网络音像复制品保护法案”,并出台了“防止电影盗版实施令”,大力加强盗版音像制品的稽查力度。由于韩国政府的上述努力,美国贸易代表在今年4月份发表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中,将韩国由“优先监视对象国”降为“监视对象国”,肯定了韩国政府在过去一年里为强化知识产权制度所采取的有力措施。

  今年6月底,为防止韩流和韩流明星被盗版,韩国国会讨论了引进“形象宣传权”问题,即自然人允许自己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用于商业的权利。“广场律师事务所”南亨斗律师表示,“形象宣传权”将使盗版者无利可图,“举例来说如果没有经韩流明星金喜善的允许,制作贩卖带有其形象的商品,金喜善以侵犯形象宣传权为由起诉并胜诉的话,她可以获得盗用者全部的不法收益。而以肖像权起诉的话,最多只能获得4千万韩元的赔偿。”汉阳大学的金正浩教授认为,为从根源上防止盗版,还应在技术方面设置保护措施,加密技术的研发和相关立法势在必行。金成浩还表示,每年国际评估机构都进行各种排名,去年韩国国内生产总值位列第10位,同时是第12大贸易国,但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排名只处于中游位置并不靠前,今后韩国将继续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符。

  本报汉城8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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