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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就餐丢车饭店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9:27 南方日报

  时下,不少饭店、酒楼等消费场所,为招徕消费者都设立了免费停车场,但这些消费场所的经营者都声称只供停车不予保管,如果消费者在此丢车,能否获得赔偿呢?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消费者诉经营者财产损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12月25日晚,李某驾驶一辆广州本田小汽车,和两位朋友到天河区五山某美食

城吃饭,该美食城一名保安指挥其停车。吃完晚饭后李某发现车不见了。李某遂找到场内的保安员询问,并与该美食城的负责人交涉,未果。他只好向天河公安分局林和派出所报案。在多次向该美食城索赔未果之后,李某将该美食城的经营者告上了法庭。但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就餐失车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李某为证明其在该美食城吃饭丢车的事实,提供了吃饭的发票、同行人的证言及报警资料,双方事实上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法院认为该美食城提供免费的停车场,实质上是一种以招徕顾客为主要目的的有偿服务,故美食城保管不力导致李某丢车,经营者理应予以赔偿。

  法律界人士提醒,以后消费者若在消费场所提供的停车场失车,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南坚 诗韵 胡楠 唐婷 从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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