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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黑龙江婚检规定是否合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0: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审查黑龙江婚检规定是否合法(图)
  三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的《法规审查建议书》。记者骆昌威摄

  黑龙江颁布《母婴保健条例》引爆了“强制婚检”的争论。争论的背后,是《婚姻法》、《母婴保健法》以及《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检”的不同规定。昨日,广州律师王保信、胡仕波、郑国贴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处,请求对《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11条进行合法性审查,希望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这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记者 黄楚慧

  朋友聚会催生律师“上书”

  王保信

  律师说,上周六下午,他约了几个朋友聚在一起打球,在休息闲谈时,大家谈到了近期关于“强制婚检”的新闻和争论。在一起打球的几个人中,有三人是律师,虽然观点不太一样,但他们都觉得,相关规定的混乱不利于法律的正确执行。于是有人提议,是否可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请求对《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11条进行合法性审查。大家一拍即合,从球场移师到了办公室,开始研究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的问题。

  讨论了一个晚上,三位律师理出了一个思路———关于“强制婚检”的争论实际上包含了几个层次的问题:婚检起不起作用?应不应该强制婚检?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合不合法?现在他们关注的是第3个问题,也就是《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抵触,要弄清谁合法谁不合法。

  经过将近两天的讨论、草拟和修改,《法规审查建议书》终于定稿,并于星期一下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

  规定不一致法律难正确执行

  在《法规审查建议书》中,三位律师提出,《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了登记结婚所需的证明材料,其中并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但《母婴保健法》第12条明确规定,登记结婚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前者是行政法规,后者是法律,前者不能与后者相抵触。但是,新《婚姻法》第二章并未将“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的必要条件,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十一条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应当验查并存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此条不仅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有冲突,还与《婚姻法》第二章相抵触。

  《法规审查建议书》提出,法规之间以及法规与法律的抵触,造成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理论纷争愈演愈烈

  当前,对于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和医学界存在许多理论纷争。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合法性的理论纷争主要有3种观点:1、因其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故该条例违法;2、因其符合《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故该条例合法;3、因其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而《婚姻法》作为后法,效力优先于作为前法的《母婴保健法》,故该条例仍属违法。

  法律执行出现混乱

  在当前的实践中,除了黑龙江通过地方立法以外,全国各地基本上都停止了强制要求婚检,有些地方如上海和舟山还实行了免费婚检;而其他省份的有关部门也纷纷作出各自的表态:比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恢复强制性婚检;而广东省民政部门则认为绝不应回到强制婚检的老路上等等。法制的不统一导致法律执行的混乱。

  执法部门陷于两难

  各地的民政部门随时都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为,如果其强制要求婚检则违反《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构成违法行政;如不强制要求婚检又可能违反《母婴保健法》,构成行政不作为。前种情况容易理解,后种情况需要举个例子,比如一方患有梅毒,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而受到传染,这本来可通过婚检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很容易被起诉。

  《立法法》成“上书”权威依据

  王保信

  说,理论界关于“强制婚检”争论的观点已基本清晰,再争下去也很难得出一个结论,但法律的实施却不能停下来。

  据悉,法律是否要求登记结婚“应当持有医学检查证明”,学者们持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母婴保健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婚姻法》对此没有涉及,前者是有效的;另一种则认为2001年《婚姻法》立法时决定不再强制婚检,不规定则意味着否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母婴保健法》(1994年颁布)和《婚姻法》出现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即《婚姻法》。

  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3位律师认为,在社会意见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很有必要就《婚姻法》对“强制婚检”的态度进行解释。根据《立法法》,普通公民不能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但《立法法》同时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郑国贴

  告诉记者:“我们希望通过对法律冲突提出审查,让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时对‘强制婚检’作出解释。”

  对话“上书”律师

  完善法治是律师的职业冲动

  记者:

  你们都是广州的律师,黑龙江的地方法规又不会适用到你们身上,你们为什么要申请对它进行合法性审查?换句话说,你们有权利提出申请吗?

  王保信

  :《立法法》并没有对提出审查建议人的身份和省域进行限定。并且,黑龙江的条例也可能会影响到全国以及广州将来的立法。何况,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并不排除会有黑龙江的当事人委托我们代理。另外,提建议的3个律师中有两人还没结婚,跟黑龙江的女孩子在黑龙江登记结婚也是有可能的。(笑)

  胡仕波

  :作为律师,维护法制的统一是我们的职责。应该说,律师对于完善法治有着天然的职业冲动。

  记者:

  你们在这个时候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不是一个自我炒作?

  郑国贴

  :现在社会上对这个问题争论得很激烈,我们认为,由于涉及法律法规的冲突,因此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作最终的决定,这个程序总要有人来启动。当然,我们这么做,可能也会引起社会上的关注,但这不是我们考虑的事情。对于与我们执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总不能为了避开“炒作”的嫌疑,而保持沉默吧。

  记者:

  有人认为,全国取消强制婚检以后出现了很多问题,恢复强制婚检的呼声很高,由黑龙江尝试恢复强制婚检,为全国提供实践经验,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你们的“上书”是不是阻止了这种尝试?

  郑国贴

  :首先要强调一点,我们是对法律冲突提出审查,而不是反对恢复强制婚检。由于现在已有了《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已经不能再由地方试行立法了。在法律或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前者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及时修改或废止。

  记者:

  提完建议以后,你们预想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怎么处理?会不会这封信被拆开来之后就被放到一边,根本得不到答复?

  王保信

  :《立法法》对于公民建议的处理并没有时间的限制。一般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人员收到信件后,经研究认为有道理的就会转交给有关专门委员会进入正式审查程序。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封信会得到应有的重视。

  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公民有权

  “上书”人大常委会

  《婚姻法》对婚检没有直接规定。

  《母婴保健法》第12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2003年通过的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删去了原来关于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

  《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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