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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鉴定秩序 各政法部门推进司法鉴定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2:29 法制日报

  编者按

  今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法律的形式,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出了重大调整,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这意味着从《决定》出台到10月1日施行的过渡期内,政法各部门

原有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将进行重新调整,并应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

  从2月28日至今,各部门对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做了哪些调整?本网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部门。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

  9月30日前完成撤销司法鉴定职能任务

  本网北京8月1日讯记者于呐洋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树立公正、权威的社会形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坚决贯彻执行《决定》第七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明确要求在《决定》实施前,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稳妥地完成撤销司法鉴定职能的任务,同时就人民法院不设鉴定机构、不再进行自主鉴定业务后如何加强司法技术工作,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开展专题调研工作,稳步、有序地做好司法鉴定人员职能的调整工作;着手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有关管理办法,颁布后同时废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委托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今年9月30日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善始善终地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完成已受理的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鉴定案件的自主鉴定工作,2005年10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受理各种类型的鉴定业务;各级人民法院如有事业单位性质的鉴定机构,应当于2005年9月30日前停止进行鉴定工作,继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应当同人民法院脱钩。司法部要求现有司法鉴定机构

  采取多种形式完成体制调整

  本网北京8月1日讯记者于呐洋为严格保证司法行政部门在依法管理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客观、中立与公正,日前,司法部向全国各地下发了《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属于管理体制调整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职责,同时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那么规模不同、资质等级不同的鉴定机构应该如何调整?《意见》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协商,在不再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前提下,稳妥有效地引导现有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多种形式,顺利完成管理体制的调整、转轨工作。如:有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转制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可以与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医院、社团组织等单位合并或合作,在重新整合鉴定资源的基础上,申请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安排好现有人员的基础上撤销其鉴定机构。在管理体制调整期间,司法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鉴定机构的合理调整和鉴定人员妥善安排,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司法部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决定》将不再受理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或设立后在人、财、物方面仍与之有隶属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申请。共同维护司法鉴定秩序

  两院三部完成文件会签

  本网北京8月1日讯记者于呐洋从今年上半年就开始运作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会签的《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过反复沟通和协调,近日已完成会签工作。

  据有关人士介绍,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是在当前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展最快的改革之一,具有体制调整和制度创新的意义,从某种角度看,这一改革将发挥示范和借鉴作用。两院三部联合通知的会签,表明了政法有关部门从国家法治建设大局出发,共同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心,对于维护司法鉴定秩序,确保《决定》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严格根据《决定》的要求,在各系统的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鉴定机构及其职能的调整,健全管理机制,规范鉴定活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已经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9月30日前按照《决定》要求及新的管理体制完成调整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于9月30日前,完成现有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和人民法院名册中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审核、登记工作,编制统一的名册,并予公告;现有暂未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各类鉴定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关司法鉴定服务;根据诉讼需要应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司法鉴定业务和鉴定机构,依据《决定》规定由司法部商“两高”后确定;中央有关部门将在充分调研、协调一致的基础上,陆续制定出台实施《决定》的配套法规和制度,在新的制度建立前,各项司法鉴定业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司法鉴定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依法规范开展鉴定服务,确保鉴定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步调一致,严格执行统一部署及相关规定,不得各自为政,确保实施《决定》的各项准备工作顺利进行。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专职负责人霍宪丹说,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基本目标,实现这个目标,需要一个过程。但他相信,在政法各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界的支持和配合下,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一定会取得成功。(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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