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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系统唤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2:30 法制日报

  建议:证券法修改中有必要明确规定对证券结算系统提供充分法律保护

  本网北京8月1日讯记者周芬棉“证券登记结算法律高级研讨会”日前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在此间指出,保护证券结算系统安全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非常重要,没有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就不可能全面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在这方面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周正庆认为,保护证券结算系统安全稳定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者相辅相成。如果证券结算系统能够有一个稳定和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将为投资者、为整个市场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服务,进一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交易、结算安全,由此也将会有更多投资者愿意进入证券市场,市场也将更加繁荣。

  周正庆提出,要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结算系统安全稳定的关系理顺,使两者都得到有效保护。主要措施有四条:首先,要明确投资者、证券公司、结算系统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就是明确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尊重证券市场依法制定的结算规则,有纠纷优先依据结算规则处理;再次,加大对证券公司依规保护客户资产安全的法律责任,严格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最后,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如建立投资者风险基金、个人债权收购办法等。

  周正庆表示,保护证券结算系统的法律问题,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应当认真的加以考虑,对提出的立法建议,尽可能地研究、采纳吸收。只有法律规定完善了,有一个保护投资者、保护证券结算系统的清晰的、透明的法律规范,各方面才能有依据,在法律框架内从事有关的证券登记结算活动,有了纠纷,才有合适的法律依据去处理。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亦强调,必须为证券结算系统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他说,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是千百万投资者进行正常证券交易的保证,也是证券市场发挥其内在功能的基础。为此,有必要借鉴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在我国证券法修改中明确规定对证券结算系统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金颖指出,目前我国对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效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开展的业务往往得不到法律支持,使证券登记结算体系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法律需要明确规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登记结算业务必须按照依法制定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办理,要求相关当事人必须遵守。(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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