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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支付方兴未艾 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考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2:30 法制日报

  前沿本网记者 王晓雁

  网上支付问题,一直是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大规模的发展和普及应用,《电子签名法》的顺利实施,2005年已被称为“网上支付年”。这预示着我国网上支付领域正经历着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

  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演“诸侯争霸”

  今年2月,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花费3000万美元的开发巨资,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出“支付宝”交易服务工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首次在国内所有电子交易商户和网站中提出;

  时隔不久,国内最早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易支付”,推出了一定期限内的退货服务项目;

  7月11日,全球在线交易网站老大eBay宣布,免费在华推出在线支付Paypal中文版,尽管国内许多在线支付公司已经先行一步,但是中国电子商务的巨大前景,还是让全球在线支付巨头Paypal将目光聚焦在这个市场……

  当“网络支付”这个概念在我国尚未被家喻户晓的时候,“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个更加新的名称,已正式进入中国的电子商务战场,大大小小的在线支付企业,上演了一起起轰轰烈烈的“诸侯争霸战”。

  何为“第三方支付平台”

  传统的银行支付方式只具备资金的传递功能,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支付手段也比较单一。交易双方只能通过指定银行的界面直接进行资金的划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无论是货物质量方面、交易诚信方面、退换要求方面等等环节都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交易欺诈行为也广泛存在。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由已经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实际上,它就是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中间件”,也可以说是“技术插件”: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对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同传统的银行支付方式比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从理论上讲,彻底杜绝了电子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

  “Paypal并非经营着银行业务。”

  “‘支付宝’是中介方,从事中介业务,而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

  几乎在所有的场合,易趣的Paypal和淘宝网的“支付宝”这两个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也是“死对头”,都一致这样“统一口径”。

  “为什么要这么说呢?通常而言,如果不是仅仅提供技术平台,支付中介服务其实类似于结算业务,而结算业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所以,不管是哪个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都会尽量称自己为中介方,同样在用户协议的多处地方避免说自己是银行和金融机构,试图确立自身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

  “虽然是以第三方保障的身份,但它们都尽量避免了把自己牵涉进具体的交易中从而承担应有的担保责任。”这位业内人士说。

  由于涉及类似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在交易中的法律责任等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而且网络支付的发展和与网络交易平台在业务上的相互促进和支持,更加使得国内传统法律概念和司法实践在这个领域内显得无所适从。

  资金吸存折射安全隐患

  在网络世界进行资金划拨,资金的安全恐怕是用户最为关心的问题。网上支付机构一般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这使得它具有了类似银行的部分功能———在支付过程中,资金在第三方里面会出现一段时间上的滞留,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笔庞大资金的安全,由谁来负责谁来保障?出现风险了,又由谁来控制?”许多用户都有这样的疑惑。

  “资金的安全,将来可能要有些比较明确的说法。对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来说,沉淀资金不能擅自挪用,不得被侵占,即便不把它作为一种存款来认定,那也是不是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维护这部分资金的交易安全?这些都在我们的考虑之中。”7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的相关人员表示。

  目前,从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上来看,只有一个确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在规章层面上,信产部出台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推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另外,最近颇受关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虽然可以说是直接针对电子支付出台的规定,但是,一方面,其尚处于征集意见阶段,另一方面,它的法律约束力或适用范围还有待明确。除此之外,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尤其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大面积的空白地带。(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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