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租房给食品黑窝点 房东“连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7:22 新民晚报

  本市5部门上午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

  租房给食品黑窝点 房东“连坐”9:00 上海

  本报讯(记者薛慧卿)心知肚明为地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方便的“房东”们将面临

最高达50万元的严罚。今天上午9时,本市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本市将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堵住地下食品加工窝点的“回潮”路。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大对地下食品窝点的打击力度,但地下食品窝点的回潮率仍居高不下,达65%左右。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租房屋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了方便。对此,市工商局、市房地局、市食品药监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通告》。

  《通告》规定: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情况下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

  禁止将居住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或承租非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东”应当督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前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任何单位或个人获知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加工活动或者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有权举报;经调查核实后,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提供场地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租赁给他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房地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