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挪用股民资金券商赔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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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1:39 东方早报 |
券商在证券管理上的疏漏被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钻空子,将股民账户中的股票抛售提出钱款挪用。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返还股民童先生人民币3.3万元。 2001年2月中旬,60余岁的童先生在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股票资金账户进行交易。该营业部的客户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2001年10月至2004年3月期间,假冒客户委托擅自 抛售在该营业部开户操作的股民账户中的股票,然后取款提现先后挪用了3名股民账户中的保证金达10多万元,用于归还他自己的贷款等。童先生是在王某案发后的2004年2月,才得知自己是3名股民中的一个,自己账户中的股票已被抛售,钱款悉数被提走。为讨回自己的股票款3.3万元,在今年4月上旬,童先生把这家证券公司营业部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作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对股民童先生在本营业部开户后的资金、股票安全负有管理义务。从表面形式上看,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童先生等3名股民的资金,但实质上侵犯的是证券公司营业部对参与炒股股民帐户、资金管理的责任。该证券公司营业部不能因其内部员工的犯罪,就减轻或免除作为责任主体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对此案作出了有利于股民利益的一审判决。 作者:早报记者 李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