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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滥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1:57 东方早报

  8月2日《重庆晨报》报道,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用受贿款扶困济贫的做法引发争议。尽管法院已经作出有罪的终审判决,但余斌并不服气,同情、支持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在新浪网,截止到8月2日下午,参与这一事件调查的网友达到近两万人,66.25%的人认为“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受贿罪”,72.22%的人认为对余斌的有罪判决不公平。

  一个人是否构成的犯罪,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需要大家投票决定的民主问题,所以,近2/3的人认为余斌不构成犯罪,70%以上的人认为有罪判决不公平,都不能改变行为的性质。用来包养情妇还是用于扶困济贫,只是受贿后赃款流向不同,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当然,赃款用途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事实上,法院认定余斌受贿9.5万元,以这样一个并不算轻的罪行得到缓刑的判决,正是扶困济贫起了决定作用。

  耳闻目睹太多贪官用赃款包养情妇、送子女出国等丑行,余斌用受贿款扶困济贫的确令人“耳目一新”。赃款最终到了需要它的人手里,实现了“善终”,尽管手段是不正当的;公众看到一个心里装着百姓的官员,尽管在法律上他是一名罪犯。所以,我非常能理解公众对余斌的同情。不过,既然余斌坚持认为自己做法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既然这么多人赞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廓清:为什么不能用受贿款扶困济贫?

  扶困济贫是不是好事?当然是。如果这等好事余斌做得,似乎也就没有理由不让别人,包括同样掌握权力甚至掌握更大权力的人去做。可以相信,多数人可以如余斌一样,把“取之于民”的钱“用之于民”。但只“取”不“用”的人,肯定也大有人在。如此,对后一种人来说,让他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质相当于给了他们受贿甚至索贿的机会。

  我甚至担心,有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外衣,以后干脆就没有受贿这一说了。既然不可能“取之于民”后马上“用之于民”,“取”和“用”之间必须有一个时间间隔,而且多长的间隔是合理的,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好了,即使我真的是受贿了,可无论哪天有关部门找到我,我都可以说:“那钱不是受贿的,是准备‘用之于民’的,只是暂时还没有‘用’出去。”这么解释,有关部门是不是只能干瞪眼?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没有错,在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现实下,加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力度也是必要的。但是,两点需要明确:无论“取”还是“用”,都必须以国家的名义而不是个人名义;取的方式也只能通过税收等合法方式,而不是受贿的非法方式。对余斌个人,我们可以理解、同情,但是,看不到这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背后的陷阱,却是危险的。

  作者:文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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