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价方案须提前7天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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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2:19 京华时报 |
市发改委修改“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本报讯(记者刘薇)昨天,市发改委公布了《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修改后的《细则》将于本月10日开始实施。 修改意见主要对原《细则》的34条和35条进行了修改。将听证材料递交代表时间由 听证会前10天增加到15天,并规定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价格听证材料,以及听证代表名单须在听证会举行前7天向市民进行公示,材料内容与听证代表材料内容一致。市发改委介绍,这改变了以往无法参加听证的市民在听证当天才知道调价方案的状况,使得市民有更充分的时间去了解调价方案。此次,规定公开听证代表名单和听证会材料,使价格听证过程更透明。 据了解,《细则》修改前,市发改委于4月和6月组织了两次由市民、听证代表、专家学者、政协人大代表参加的研讨会,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在7月5日举行的《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听证会前,市发改委已经尝试在会前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并取得不错的效果。 ■背景资料 为落实《价格法》关于实行价格听证制度的规定,北京市政府于1998年制定实施了《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规定了价格听证的基本原则。市发改委于2004年5月20将其进一步细化,制定实施了《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市发改委又于今年对其进行修改。 内容解读 细则修改增加透明程度 ■第34条: 原内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做出组织听证决定后的三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做出组织听证决定后的三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解读:代表审核材料的时间由10天增加到15天,有利于其更好地审查听证材料并有更充足的时间进行实际调查,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第35条 原内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听证会召开前7日,在政府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旁听人数。 修改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听证会召开前7日,在政府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听证会代表的名单以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旁听人数。同时向社会公布价格听证会申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解读:申请报告实际上指的是调价方案,包括价格变动情况的说明,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相关的背景资料。这有利于市民对听证会进行更有效的监督,增加其公开透明程度。 本报记者刘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