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场所要离污染源2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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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2:47 东南快报 |
本报讯餐馆必须装有过滤的排气装置,加工场所要离污染源25米以上。昨日,省卫生厅印发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目前,省卫生监督所正在研究具体实施细则,保证该条例从10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该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最为全面具体的餐饮业卫生规范。 新出台的《规范》对加工场所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食品加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要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等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等;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等;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米以上。 餐具的卫生与否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规范》规定,餐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消毒后的餐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用具。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 集体用餐配送是许多办公室文员最经常碰到的事,《规范》对此进行详细规定,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表面宜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时间、保质期等。 此外,《规范》还规定配送的集体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来源:陈懿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