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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业为何放宽投资准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3:49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8月15日起实施,这项新政策将对中国民航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投资者意味着什么?记者采访了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

  吸引各方投资壮大民航

  记者:为什么制定这一试行规定?

  袁耀辉:民航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实现民航更快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加大投入,更需要社会各方投入。因此,放宽民航业国内投资准入政策,做好民航业国内开放,进一步调动中央、地方政府、社会各方投资民航业的积极性,是加快民航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机场的需要,是建设和壮大我国民航事业的需要。

  记者: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袁耀辉:一是放宽投资主体,放宽投资范围。允许各种所有制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允许各种投资主体投资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项目。

  二是保证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指定重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指定企业和机场的名单由民航总局确定并对外公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三是保证公平竞争、防止垄断。机场是自然垄断部门,机场控股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控股机场都可能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民用航空油料供销企业、信息服务企业与航空公司、机场相互关联,他们对航空公司、机场的控股参股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因此,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的同时,对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投资行为做出不能投资或不可控股的限制:限制民用机场、航空油料供销企业、民航信息服务企业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限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运输机场。

  四是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行业政府监管。民航行业所有企业、机场的行为都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民利益,《规定》作了若干规定。

  既吸引外资也要充分利用内资

  记者:规定中有的地方允许航空公司投资的,为什么不允许机场投资?

  袁耀辉:航空公司是竞争主体,我国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比较充分,而机场是自然垄断部门,机场控制其他业务,容易导致机场利用自然垄断的特点扩大其垄断的广度和深度。

  记者:在此之前,民航业已对外资开放。此次对内开放,是不是也有统筹对内对外开放的目的?

  袁耀辉:2002年,民航总局联合相关部委发布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允许外资投入我国民航业。我们认为,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也应当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新规定的出台,放宽国内投资民航业的政策,可以统筹对内对外开放、统筹利用外资与利用内资,符合WTO规则,有利于同时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

  放开投资更要加强政府监管

  记者:在放宽投资准入后,如何加强行业政府监管?

  袁耀辉:新规定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也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说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停业或者歇业、解散或者关闭,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须报民航总局批准。非国有投资主体作为主要投资方投资民用运输机场,应当与机场所在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就经营期限和经营期满后如何处置等进行约定,并报民航总局。此外,在放开国内各投资主体进入民航业的同时,不允许有犯罪记录等情况的人员担任民航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职务。

  记者:根据新规,民航绝大部分领域都已开放,空管例外。为何三大航空公司和部分机场仍坚持国有或国有控股?

  袁耀辉:空域资源是国家重要资源,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是关系国家安全的部门,所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由中央政府投资为主,而且空管部门不得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领域。

  新规定的一个原则是“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因此,我们指定重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指定企业和机场的名单由民航总局确定并对外公布,并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8月03日 第二版)

  作者:本报记者 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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