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精神病人杀人监护人赔15万律师:并非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可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3:56 新晚报

  本报讯 (赵栩记者隋妍)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及其家属就只能独自承受巨大伤痛和损失吗?日前,道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精神病人伤人致死的民事赔偿案。

  3月2日傍晚,王某的父亲在街上被人刺死。随后,警方将嫌疑人李某逮捕,通过DNA鉴定认定,李某为犯罪嫌疑人。但经市第一专科医院鉴定,李某为精神分裂症,犯罪时无责任

能力。因此,警方依法将此案撤销。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结。4月末,王某将李某和李某的监护人———他的妻子告上法庭,认为李妻是李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理应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要求李妻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原告的父亲刺死,原告作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力。李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妻子作为监护人,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判决李某的妻子给付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共15万余元。

  启凡律师点评: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