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公共利益”物权法应作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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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4:3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刘云飞实习生钟晓晴)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物权法》(草案)征集意见座谈会,草案第49条、68条成了参会的律师、人大代表们关注度最高、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多的两条规定。 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学认为:“第49条公共利益的说法太笼统”,物权法应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否则容易出现少数地方部门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搞野蛮征用、野蛮拆迁 。与此同时,李文学和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主任魏建平都认为,当前一些县级领导的腐败与城市拆迁中的利润分配有关,为防止拆迁中出现更多的权钱交易,应当把征收、征用的级别由“县级政府”提升到“省级政府”。 大家同时还对第49条、68条提到的国家补偿问题提出异议。魏建平认为,现在的国家补偿标准是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为保证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与合理性,所有的国家补偿标准都应经过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再执行。 |